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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天津市政府
【发文字号】 津政办发[2011]43号
【颁布时间】 2011-04-11
【实施时间】 2011-04-11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54297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民政局关于进一步做好退役士兵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接上页]
(四)落实优惠政策。按照退役士兵安置法规政策,指导督促各类用人单位承担录用(聘用)退役士兵学员的相关责任。按照市政府办公厅《转发市民政局等十部门关于扶持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优惠政策实施意见的通知》(津政办发〔2004〕45号)要求,进一步落实国家鼓励就业创业和扶持退役士兵自谋职业的优惠政策,积极引导退役士兵自谋职业、自主创业。

  四、加强组织领导,强化和落实各项工作责任

  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分管领导同志牵头,组织本级民政、教育、人力社保、财政和警备区系统等有关部门,统筹协调、推动指导退役士兵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工作,重点做好研究制定政策、拟定实施方案、确定教育培训机构等重要事项。军地有关部门密切配合,及时妥善处理退役士兵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工作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确保退役士兵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工作有序进行。

  (一)明确任务分工。民政部门负责退役士兵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的组织协调、宣传发动、人数预测、经费测算、动员报名、资格审查、档案接转等事宜。教育、人力社保部门分别负责推荐并指导所属教育培训机构做好招生录取、教学管理、就业推荐等组织实施工作。财政部门负责退役士兵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经费的安排与监管,确保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资金落实到位。区县人民政府会同有关部门负责士兵入伍时和退役前的政策宣传和思想教育工作。

  (二)合理安排经费。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经费由市和区县财政承担,列入退役士兵安置科目,主要用于教育培训所需学杂费、住宿费、技能鉴定费、生活补助费(不得与城镇退役士兵待安置期间生活补助费同时享受)等,视教育培训成效和实现就业情况分段直接拨付教育培训机构。市财政对财政收入困难且培训人数较多的区县给予适当倾斜。

  (三)强化监督考评。建立健全退役士兵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目标考核体系和教育培训机构年检制度,加强对教育培训机构的监督和指导。对完不成教育培训任务、达不到要求的教育培训机构,取消其退役士兵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资格;对违规使用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资金的教育培训机构和个人,依法严肃查处。退役士兵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工作达不到规定要求的区县,不能评为双拥模范区县。

  各区县人民政府要根据本实施意见精神,结合本区县实际,制定退役士兵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具体方案。

  

  
天津市民政局

  二○一一年一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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