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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海南省物价局
【发文字号】 琼价价管[2011]129号
【颁布时间】 2011-04-07
【实施时间】 2011-04-07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54309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海南省物价局关于提高成品油价格的通知


  

海南省物价局关于提高成品油价格的通知

  (琼价价管[2011]129号)


  

  各市县物价局、洋浦经济发展局、石化批发企业:

  

  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提高成品油价格的通知》(发改电〔2011〕113号)规定,现就我省成品油价格调整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汽、柴油(标准品)价格每吨分别提高500元和400元。调整后我省90号、93号、97号汽油和0号柴油每吨最高零售价分别为9480元、10049元、10618元和8620元;每升最高零售价格见附表。

  

  成品油零售企业可在不超过汽、柴油最高零售价格的前提下自主制定具体零售价格。

  

  二、汽、柴油最高批发价格等额提高。合同约定由供方配送到零售企业的,最高批发价格按最高零售价格倒扣300元确定;合同未约定配送的,最高批发价格倒扣不低于335元确定。当市场零售价格降低时,批发价格也要相应降低,保持批零价差不小于300元。

  

  成品油批发企业可在不超过最高批发价格的前提下,与零售企业协商确定具体批发价格。

  

  三、对符合资质的民营批发企业最高供应价格,按最高零售价格扣减400元确定,当市场零售价格降低时,对民营批发企业的供应价格也要相应降低,保持价差不小于400元。具体供应价格可在不超过最高供应价格的前提下,由供需双方协商确定。

  

  四、调整后的价格自2011年4月7日零时起执行。

  

  五、各地要严格贯彻落实鲜活农产品运输“绿色通道”等有关政策,加强市场价格的巡查和监测,坚决制止搭车涨价行为,努力稳定粮食、食用油、猪肉、蔬菜等副食品价格。

  

  六、各级价格主管部门要加强成品油价格监督检查,严厉打击利用价格调整之际抢购、囤积的行为,打击造谣惑众、扰乱市场价格秩序的行为,维护成品油市场的稳定。

  

  七、中石化、中石油等经营企业要严格执行政府价格政策,自觉维护市场价格秩序;要做好成品油生产和调运的衔接,优化产品结构,保证成品油特别是柴油市场供应,并于4月7日15:00时前将调价方案的执行情况、市场价格和供应情况以及存在的问题向省价格主管部门报告(联系电话:65333211)。

  

  
2011年4月7日

  


  附件:

  海南省成品油最高零售价格表

  

  单位:元/升

  

序 号

品 名

金额

1

90号汽油

7.84

2

93号汽油

8.51

3

97号汽油

9.04

4

0号柴油

7.43



  说明:1,以上汽油含0.99元/升车辆通行附加费,0号柴油未含车辆通行附加费。

  2,以上价格均为含税价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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