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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3、承办部门牵头对已形成的评审评估报告进行初步评价,认为意见明确、证明材料充分的,经分管领导同意后,提交局常务会讨论。 4、若评审评估报告不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或内容明显不当的,承办部门报经分管领导同意,可要求专家组修改或重新作出评审评估报告。 5、教师资格认定、专业技术职称评审等工作的专家组评审评估结论按照相关政策规定执行。 六、专家库管理 1、专家库实行分库设置、动态管理。根据评审评估工作实际需要与教育教学工作的发展变化,市教育局相关部门按规定程序调整充实专家库,每3年更新1次入库专家名单并公布。 2、入库专家无正当理由3次受邀请未能参加评审评估工作、因严重违纪受到党纪政纪处分、因违法被追究法律责任或因身体健康状况不能胜任评审评估工作,将停止其评审评估专家资格。 3、入库专家利用评审评估工作谋取个人利益、泄露评审评估工作机密、擅自改变评审评估结果或恶意串通影响评审评估公平公正进行的,将取消其评审评估专家资格,且不得重新入选专家库。 4、入库专家应参加市教育局组织的相关业务培训。 5、参与评审评估工作的人员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将依纪依法予以处理。 6、专家库管理所需经费和无专项资金来源的教育评审评估项目经费从公用经费中列支。 本办法由市教育局监察室负责解释,有效期为5年。有效期满,效力自动终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