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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江苏省政府
【发文字号】 苏政复[2011]21号
【颁布时间】 2011-04-06
【实施时间】 2011-04-06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54321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江苏省防洪规划的批复


  

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江苏省防洪规划的批复

  (苏政复〔2011〕21号)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发展改革委、财政厅、国土资源厅、住房城乡建设厅、交通运输厅、水利厅:

  省水利厅《关于报批江苏省防洪规划的请示》(苏水计〔2010〕75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原则同意《江苏省防洪规划》(以下简称《规划》),同意《规划》提出的全省防洪排涝目标任务、主要工程布局和防灾减灾措施,请认真组织实施。到2020年,长江干流和太湖流域防洪标准全面达到50年一遇以上,洪泽湖及淮河下游流域防洪标准达到100年一遇,沂沭泗流域防洪标准全面达到50年一遇,城市防洪标准达到规划设防标准。

  二、各市、县人民政府要加大防洪排涝工程建设力度,加强河湖工程维护管理,切实提高流域、区域、城市防洪排涝标准。在基础设施建设、城市发展、产业布局、资源开发中,要依法执行防洪影响评价制度,同步规划建设防洪排涝设施,确保防洪保安能力与经济社会发展要求相适应。

  三、在《规划》实施过程中,要坚持“蓄泄兼筹、以泄为主”的方针,坚持“流域与区域统筹、左右岸兼顾、上下游协调、城乡一体、工程措施与非工程措施结合”的原则,不断巩固和完善防洪减灾体系,全面提升我省水利防御洪涝灾害的能力。各地、各有关部门编制区域和城市防洪规划,推进防洪排涝工程建设,开展涉水基础设施建设和水土资源开发等活动,都应符合防洪规划要求。

  四、各市、县人民政府要按照统一规划、分级负责的要求,统筹推进防洪排涝工程的建设和管理。一市、一县范围内的防洪排涝工程,原则上由市、县人民政府负责建设和管理,城市防洪排涝工程由城市人民政府负责建设和管理;流域和跨市跨县(市)的区域骨干防洪排涝工程,由省人民政府组织相关市、县共同建设。重大基础设施的防洪排涝,由项目业主单位负责。

  五、省水利厅要认真做好《规划》的组织实施工作,切实履行规划、管理、监督、指导职能,加强全省防洪排涝工程建设,加大江河湖库水域保护力度,严格管理和维护防洪排涝工程设施,强化防洪排涝的统一管理和科学调度,确保全省防洪安全。

  

  
二○一一年四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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