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接上页] (二十六)特殊车辆在城市道路上行驶同意(包括经过城市桥梁)。 (二十七)依附于城市道路建设各种管线、杆线等设施审批。 (二十八)挖掘城市道路审批 (二十九)临时占用城市道路批准 (三十)因工程建设确需改装、拆除或者迁移城市公共供水设施的批准。 (三十一)由于工程施工、设备维修等原因确需停止供水的批准。 (三十二)设区的市、县(市)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 (三十三)住宅物业建设单位采用协议方式选聘物业企业的批准。 (三十四)城市规划区内取用地下水许可初审。 (三十五)划拨土地使用权和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转让、出租、抵押批准。 (三十六)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 (三十七)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处理服务审批。 (三十八)城市排水许可证核发。 (三十九)燃气设施改动审批。 (四十)改变绿化规划、绿化用地的使用性质审批。 (四十一)城市桥梁上架设各类市政管线审批 (四十二)管线建设穿越城市绿地的批准。 (四十三)风景名胜区内交通、服务等项目经营者的确定 (四十四)在风景名胜区内从事建设活动以及设置、张贴商业广告、举办大型游乐活动等影响生态和景观活动的审核。 二、非许可行政审批 (一)驻冀中直单位和省直单位以外集资建房建设项目审批。 (二)市、县管工程项目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文件备案。 (三)国有投融资工程最高限价和竣工结算备案。 (四)保障性住房准入退出审核。 三、行政强制 (一)对有根据认为不符合保障安全生产标准的施工设备、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安全防护用具等予以查封、扣押。 二○一一年四月二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