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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发文字号】 冀建法[2011]193号
【颁布时间】 2011-04-02
【实施时间】 2011-04-02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54329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制定部分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度的通知

[接上页]
(二十六)特殊车辆在城市道路上行驶同意(包括经过城市桥梁)。

  (二十七)依附于城市道路建设各种管线、杆线等设施审批。

  (二十八)挖掘城市道路审批

  (二十九)临时占用城市道路批准

  (三十)因工程建设确需改装、拆除或者迁移城市公共供水设施的批准。

  (三十一)由于工程施工、设备维修等原因确需停止供水的批准。

  (三十二)设区的市、县(市)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

  (三十三)住宅物业建设单位采用协议方式选聘物业企业的批准。

  (三十四)城市规划区内取用地下水许可初审。

  (三十五)划拨土地使用权和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转让、出租、抵押批准。

  (三十六)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

  (三十七)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处理服务审批。

  (三十八)城市排水许可证核发。

  (三十九)燃气设施改动审批。

  (四十)改变绿化规划、绿化用地的使用性质审批。

  (四十一)城市桥梁上架设各类市政管线审批

  (四十二)管线建设穿越城市绿地的批准。

  (四十三)风景名胜区内交通、服务等项目经营者的确定

  (四十四)在风景名胜区内从事建设活动以及设置、张贴商业广告、举办大型游乐活动等影响生态和景观活动的审核。

  二、非许可行政审批

  (一)驻冀中直单位和省直单位以外集资建房建设项目审批。

  (二)市、县管工程项目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文件备案。

  (三)国有投融资工程最高限价和竣工结算备案。

  (四)保障性住房准入退出审核。

  三、行政强制

  (一)对有根据认为不符合保障安全生产标准的施工设备、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安全防护用具等予以查封、扣押。

  

  
二○一一年四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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