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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贵阳市政府
【发文字号】 筑府办发[2011]51号
【颁布时间】 2011-04-01
【实施时间】 2011-04-01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54342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贵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贵阳市道路交通安全大检查实施方案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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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广泛开展运输企业、场站安全隐患排查治理。要严格执行源头管理各项措施,重点加强对客运企业的安全隐患排查,加强车辆技术状况检查,对不合格车辆坚决予以停运,从源头上及时发现并消除安全隐患。要强化对运输从业人员的安全教育培训和管理,严把道路运输从业人员资格关,凡近3年内发生较大以上道路交通安全责任事故和违法记分满12分以及持未经审验合格的驾驶证、从业资格证的人员,一律不得从事道路客运经营。

  

  3.强化“三关一监督”措施的落实。严把运输经营者市场准入关、营运车辆技术状况关、营运车辆驾驶员从业资格关,认真落实汽车客运站的安全监督责任和工作职责。督促所有运输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民用爆炸物品的道路专用车辆,旅游包车和三类以上的班线客车、城市公交车都要安装使用gps监控装置,并建成市、县、企事业综合监控平台。车站要认真贯彻执行“三不进站”、“五不出站”的规定,切实落实危险品不进站、无关人员不进站、无关车辆不进站,超载客车不出站、安全例检不合格客车不出站、驾驶员资格不符合要求不出站、客车证件不齐全不出站、出站登记表未经审核签字不出站的安全管理措施。

  

  (三)各区(市、县)和乡(镇、街道办事处)两级人民政府要加大道路安全设施投入,要在区域内县乡道路新设置防撞波形护栏,预防近年来大幅上升的农村轻型机动车事故,要立即牵头组织开展区域内道路交通安全大检查。

  

  1.落实一个责任,建立一个网络。要认真按照《贵州省各地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责任的规定》、《贵州省道路交通安全防范管理规定》和《贵州省道路交通安全防范责任制实施办法》,落实相关监督管理责任。建立道路交通安全管理网络,认真开展监管工作,有效防范道路交通事故发生。

  

  2.建立健全“八个制度”。要建立健全道路交通安全工作联席会议制度;落实在每个乡(镇、街道办事处)设置1-2名专职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员的规定制度,配备足够数量的交通安全协管员;认真实行行政村的村支部书记或村委会主任为本村的道路交通安全协管员和信息报送员制度;要建立健全红白喜事、传统节日交通安全“打招呼”制度和举报制度;定期警示教育制度;安全管理人员赶场天跟“场”监管制度;有效防范赶场天农用拖拉机载人及客运车辆晚10时至次日6时禁行三级以下公路的制度。

  

  3.实行农用车 “一车一档”规定。要按照户籍管理的要求,建立健全农村客运机动车及驾驶人、低速货车、拖拉机、摩托车的管理台帐,实行“一车一档”,并督促无牌无证车辆完善车辆相关手续;认真抓好非法营运黑面的、二三轮摩托车的综合治理工作,进行有效监管。

  

  4.落实治理隐患的“二个措施”。要针对道路的实际状况,组织交通、公安、农机、安监等部门,对通乡、通村公路进行隐患排查和危险路段排查,并有隐患排查台帐和整治计划。落实财政资金支持措施,专项用于“村村通”公路的危险路段治理;对一时不能治理的危险路段,要切实落实监控措施,有效防范事故。

  

  5.扎实开展“五进”工作。要组织有关职能部门利用多种形式开展交通安全“五进”宣传教育工作,讲求实效。

  

  6.严格事故报告和查处。要按照有关法规及时、如实上报事故,按照“四不放过”的原则,严肃查处事故,依法追究事故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的责任。

  

  7.制定和完善应急救援预案。认真做好应急救援物资、设备的管理和维护,主动参与应急救援工作,最大限度地减少事故损失。

  

  四、工作要求

  

  (一)县、乡两级人民政府及市、县有关职能部门,要充分认识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将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纳入重要议事日程,切实加强领导,组织开展好本次专项整治活动。要多角度、全方位扩大管理覆盖面,严防漏管失查,形成严管重治的高压态势。要依照职责分工,认真组织自查、联合检查和抽查、督查,将安全检查和整治工作的任务、责任分解落实到具体人员,做到目标清楚,任务和责任明确,奖惩严明,把各项工作落到实处。对检查发现的问题,要及时反馈责任单位和个人,限期整改,并及时组织复查,做到整改措施不到位不放过,隐患不消除不放过。

  

  (二)市安委会将组织督查组,采取明查暗访的方式,对各区(市、县)及有关部门道路交通安全大检查开展情况进行督促检查。对督促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将责成有关单位整改。对工作不力、检查不深入、监管缺失而导致重特大事故的,将严格按照“四不放过”的原则进行责任追究,坚决严肃处理事故责任人员。

  

  (三)各区(市、县)人民政府、市有关行业管理部门,要认真做好道路交通安全大检查记录和材料收集,及时对开展工作情况进行认真总结,于5月7日前将书面总结材料报市安委办(联系人:李苛,电话:7989142139855542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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