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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海南省政府
【发文字号】 琼府[2011]19号
【颁布时间】 2011-04-01
【实施时间】 2011-04-01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54349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完善低收入群体补贴与物价上涨挂钩联动机制的通知

[接上页]
三、工作要求

  (一)加强领导,建立协调领导小组。

  落实联动机制事关我省经济社会和谐稳定,各级人民政府、各部门要高度重视,切实加强对此项工作的领导,保证联动机制的有效运行。成立海南省物价联动机制工作协调领导小组,由常务副省长任组长,成员由省政府办公厅、物价、发展改革、民政、财政、住房和城乡建设、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教育、统计、调查、商务、工商等部门的负责人组成,协调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省物价局,负责联动机制运行的综合协调工作。

  协调领导小组要形成部门会商协调机制,每季度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由组长或副组长主持会议,分析研究补贴发放情况和存在的问题,会后形成会议纪要。各有关部门要将本部门的补贴发放情况及联动机制相关情况按月(每月10日前)报送协调领导小组办公室,协调领导小组办公室汇总整理后,按月通报全省物价补贴发放情况,并通过媒体、社会舆论等进行监督落实。

  各市县要认真落实联动机制的各项要求,加强组织领导,建立相关工作机制,制定切实可行措施,抓好落实。

  (二)明确职责,分工合作。

  价格主管部门要密切关注、准确测算价格上涨对当地低收入群体生活的影响,及时提出启动和中止联动机制的建议,协调有关部门落实联动机制政策,及时向同级政府汇报执行情况。

  财政部门负责联动机制补助资金的筹集,按相关规定积极安排补贴资金,并协调补贴资金的安排落实及监督检查。

  民政部门要密切关注低收入群体生活状况,加强基本数据的收集、整理和分析,组织好价格临时补贴资金的发放,并汇总通报发放情况。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负责向相关部门提供城镇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的廉租住房租赁的基础数据,组织实施补助资金发放工作,并汇总通报发放情况。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责向相关部门提供领取失业保险金的基础数据,组织实施补贴资金发放工作,并汇总通报发放情况。

  统计调查部门要及时向物价、财政、民政、住房和城乡建设等主管部门提供每月cpi等基础数据信息,抓紧编制“居民基本生活费用价格指数”,经论证后,替代cpi作为联动机制的测算依据,提高可靠性和科学性。

  财政部门要按现行的财政体制和预算程序给予经费保障。

  (三)加强督导,抓好落实。

  联动机制补贴发放工作纳入各有关主管部门和各市、县政府重点工作,并列为省政府重点督导工作事项。各相关部门和各市县政府要认真落实联动机制的各项要求,加强组织领导,制定切实可行的措施,下大力抓好落实。

  保障低收入群体基本生活不因价格上涨而受到大的影响是全社会高度关注的一件大事,各级政府要积极组织抓好落实。在抓好联动机制的同时,省物价联动机制工作协调领导小组要根据cpi变化等情况,适时拟定我省大中专院校全日制在校学生临时生活补贴方案,报请省政府批准后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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