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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石家庄市2011年环境保护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石家庄市2011年环境保护工作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望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二○一一年四月十九日 石家庄市2011年环境保护工作实施方案 为进一步提升省会环境质量,依据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结合石家庄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紧紧围绕科学发展的主题和转变发展方式的主线,以生态文明建设为先导,统筹协调总量削减、质量改善与环境风险防范的关系,着力解决影响可持续发展和损害群众健康的突出环境问题,重点实施以“洗城净天”、“清源净流”工程为主要内容的“蓝天碧水”行动计划,创建环保模范城,促进环境质量上水平,提高人民群众幸福指数,努力建设资源节约型和环境友好型的生态文明城市。 二、主要目标与指标 (一)环境经济指标 1.单位国内生产总值能源消耗低于2010年水平,城市清洁能源使用率达到50%以上。 2.单位国内生产总值用水量低于2010年水平,污水再生利用率达到25%以上。 3.万元工业增加值主要工业污染物排放强度低于2010年水平。 4.环境保护投资指数达到2%以上。 (二)污染减排指标 化学需氧量、氨氮、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排放量确保比2010年削减1.5%。 (三)环境质量指标 1.大气环境。市区环境空气质量按考核指标稳定达到国家二级标准,二级以上优良天数确保310天,力争达到320天。各县(市)和矿区环境空气质量年优良天数率稳定在85%以上。市内五区、高新区降尘量达到省控指标19吨/平方公里·月。 2.地表水环境。滹沱河、洨河、邵村排干渠、汪洋沟等主要河流监测断面水质达到省考核指标;磁河非主汛期确保无水。 3.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水质。岗南水库、黄壁庄水库主要水质指标稳定保持在国家地表水ⅱ类水质标准,集中饮用水源地水质稳定达标。 4.建成区声环境。区域环境噪声平均值控制在60分贝以内,交通干线噪声平均值控制在70分贝以内。 (四)环境建设指标 1.森林覆盖率净增量达到省考核目标要求。 2.建成区绿化覆盖率达到40%以上。 3.城市污水集中处理率达到95%以上,县(市)污水集中处理率达到80%以上。 4.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率达到85%以上。 5.工业固体废物处置利用率达到90%以上。 6.危险废物安全处置率达到100%。 (五)环境监管指标 1.全市未发生重大、特大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事故,未有重大违反环保法律法规的案件;全市各级及相关重点企业制定环境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并进行演练。 2.鹿泉、藁城、新乐、晋州、辛集市城市环境综合整治定量考核进入全省前列,并启动本行政区域内的创建环保模范城工作;市内五区和高新区,各创建一到两个大气污染控制示范区。 3.建设项目环评执行率100%,建设项目“三同时”执行率达到90%以上,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执行率达到80%以上。 4.环境监测、监察、应急、宣教及信息标准化建设全面达到国家要求。 三、重点工作任务 (一)大气污染防治 1.控制燃煤污染 (1)市发改委负责,市环保局配合,制定煤炭使用削减方案,分解削减指标,抓好工作落实,完成主城区煤炭使用量削减任务。 (2)市发改委负责,会同有关部门,沟通协调冀中能源、神华集团等优质煤源,确保市区所有单位,全部使用优质低硫煤。市环保局负责,加强对低硫煤炭的日常监管,禁止在市内销售和燃用含硫量超过0.8%的煤炭。 (3)市发改委、财政局、环保局和市内各区政府、高新区管委会负责,制定财政补贴政策,安排专项配套资金,推进“城中村”优质低硫煤炭的推广使用。通过“以奖代补”或集中招标、集中拨付等形式,指导辖区“城中村”住户采购低硫煤炭,优质低硫煤炭的使用比例达到90%以上。 (4)市环保局、发改委、电业局负责,协调并确保天然气源和电力供应充足,优先保证石环路范围内使用;市内各区政府和高新区管委会继续实施“改气、改电”工作,将天然气管网覆盖区域的燃煤锅炉全部改烧天然气,非覆盖区域内改用电等其它清洁能源;市环保局、财政局负责,制定燃煤小锅炉改气、改电优惠政策,落实奖励和补贴资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