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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福州市政府
【发文字号】 榕政办[2011]120号
【颁布时间】 2011-04-19
【实施时间】 2011-04-19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54359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福州市关于进一步完善粮食安全保障体系的实施意见(试行)

[接上页]


  具备日生产200吨以上规模的大米加工重点企业,且符合以下要求:

  

  1、在我市工商部门依法登记、守法经营、信誉良好,具有较强的大米加工、经营能力,经营状况良好。

  

  2、规模较大、实力较强。最大生产能力为日处理稻谷200吨及以上;拥有(含租赁)10000吨以上仓容的粮食仓储设施;具备相应的粮食质量检验、保管能力。

  

  3、按照《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建立规范的粮食经营统计台帐,及时、准确向市粮食主管部门报送加工、销售、库存、价格等相关信息和统计报表。

  

  ㈡扶持条件

  

  申请享受财政扶持的大米重点加工企业需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统计年度内企业大米加工量达45000吨/年以上,大米最低库存量保持700吨/日以上。能够严格执行国家粮食质量卫生标准,提供安全可靠的粮油产品。

  

  2、签订保供稳价协议,在粮食供应紧张或价格异常波动等特殊情况下,不囤积居奇,不哄抬价格,并按照政府调控要求,承当应急加工供应和维护价格稳定任务。

  

  ㈢扶持内容及补贴标准

  

  按企业实际加工量给予适当补贴,单个企业最高补贴金额不超过100万元/年。

  

  三、扶持发挥骨干粮食加工企业和骨干粮店作用

  

  骨干粮食加工企业与骨干粮店,是政府实施宏观调控的重要载体,按照“权责一致、政府委托、适当补偿”的原则,对承担市场调控任务的骨干粮食加工企业与骨干粮店予以适当的财政补贴,可以充分发挥骨干企业的作用,确保政府调控措施有效实施。

  

  ㈠扶持对象

  

  市政府认定挂牌的福州市骨干粮食加工企业与骨干粮店(具体认定标准按照闽政办〔2003〕80号文件执行)。

  

  ㈡扶持条件

  

  1、骨干粮食加工企业与骨干粮店要定期报送购销、加工、库存和价格等情况,为政府实施调控提供依据。

  

  2、签订保供稳价协议,按照政府调控要求,承担防灾救灾等特殊时候困难群众口粮供应等政策性任务;在粮食市场价格异常波动时,带头执行政府调控政策,保障市场供应维护价格稳定;在粮食安全应急预案启动后,执行政府差率管理或销售最高限价政策。

  

  ㈢扶持内容及补贴标准

  

  对承担市场调控任务的骨干粮食加工企业和骨干粮店按其实际加工量、销售量给予适当补贴,其中单个骨干粮食加工企业最高补贴金额不超过25万元/年,单个骨干粮店最高补贴金额不超过5万元/年。

  

  四、其他事项

  

  ㈠本实施意见有关大米加工重点企业和骨干粮食加工企业的扶持政策,按照就高原则,不重复享受。

  

  ㈡本实施意见所涉及的财政扶持资金,列入年度财政预算;资金申请、审核、拨付和监管的具体实施细则由市粮食局、市财政局研完制定,报市政府批准后实施。

  

  ㈢本实施意见由市粮食局、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㈣本实施意见自发布之日起实行,暂定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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