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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福州市政府
【发文字号】 榕政办[2011]114号
【颁布时间】 2011-04-15
【实施时间】 2011-04-15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54368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福州市环境保护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福州市环境保护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榕政办〔2011〕114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公司):

  

  《福州市环境保护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经市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审核,并经市委、市人民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二○一一年四月十五日

  


  
福州市环境保护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根据《中共福建省委办公厅、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福州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闽委办〔2010〕46号)和《中共福州市委、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福州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的实施意见》(榕委〔2010〕28号),设立福州市环境保护局,为市人民政府工作部门,正处级。

  

  一、职责调整

  

  (一)取消已公布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

  

  (二)加强环境政策、规划和重大问题的统筹协调职责;加强环境治理和对生态保护的指导、协调、监督的职责;加强生态城市建设和生态功能区保护的职责;加强落实全市减排目标、环境监管的职责。

  

  二、主要职责

  

  (一)负责建立健全环境保护基本制度。贯彻执行国家和省有关环境保护工作的法律、法规和政策,起草环境保护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和政策并监督实施。组织编制环境功能区划;监督环境保护国家标准、地方标准和环境保护行业标准的实施;组织拟订并监督实施重点区域、流域污染防治规划和饮用水水源地环境保护规划;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并组织实施重点海域污染防治规划;参与制定全市主体功能区划。

  

  (二)负责重大环境问题的统筹协调和监督管理。牵头协调环境污染事故和生态破坏事件的调查处理;指导、协调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预警工作;协调处理有关跨县(市)区环境污染问题;统筹协调全市重点流域、区域污染防治工作;指导、协调和监督海洋环境保护工作,负责防治陆源污染物和海岸工程建设项目对海洋污染损害的环境保护工作。

  

  (三)承担落实全市减排目标的责任。组织实施和监督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和排污许可证制度;督查、督办、核查各地污染物减排任务完成情况;实施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总量减排考核并公布考核结果。

  

  (四)承担从源头上预防、控制环境污染和环境破坏的责任。受市政府委托,对我市的重大经济和技术政策、发展规划以及重大经济开发计划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对涉及环境保护的法律法规草案提出环境影响方面的意见;按国家规定审批开发建设区域、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参与指导和推动循环经济和环保产业发展。

  

  (五)负责环境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组织实施地方水体、大气、土壤、噪声、光、恶臭、固定废物、化学品、机动车等的污染防治管理制度;会同有关部门监督管理饮用水水源地环境保护工作;组织指导城镇和农村的环境综合整治工作。

  

  (六)指导、协调、监督生态保护工作。拟订并组织实施全市生态保护规划;组织评估生态环境质量状况;监督对生态环境有影响的自然资源开发利用活动、重要生态环境建设和生态破坏恢复工作。指导、协调、监督各类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森林公园的环境保护工作;协调和监督野生动植物保护、湿地环境保护工作;指导、协调农村生态环境保护;监督生物技术环境安全;牵头生物物种(含遗传资源)工作,组织协调生物多样性保护。

  

  (七)负责核与辐射安全的监督管理。组织实施有关政策、规划、标准;参与核事故应急处理,负责辐射环境事故应急处理工作;协助监督管理核设施安全;监督管理放射源安全及核技术应用、电磁辐射、伴有放射性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中的污染防治;对核材料的管制和民用核安全设备的设计、制造、安装和无损检验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八)负责环境监测和信息发布。制定环境监测制度和规范;组织实施环境质量监测和污染源监督性监测;组织对环境状况进行调查评估、预测预警;组织建设和管理全市环境监测网和环境信息网;建立和实行环境质量公告制度;统一发布全市环境综合性报告和重大环境信息。

  

  (九)开展环境科技工作。组织环境保护科学研究和技术工程示范;推动环境保护技术管理体系建设。承担环境保护的国际合作交流和对港澳台合作交流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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