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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完善地质灾害群测群防网络。国土资源部门要在汛期来临前对各地群测群防网络的建立和运行情况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督促整改;建设、水利、交通、教育、电力和旅游等部门应根据各自职责落实地质灾害防治责任人,在汛前和汛期加强对城乡基础设施、水库周边、河道两侧、公路沿线、校舍周边、电力设施、旅游景区等区域的地质灾害隐患排查,发现险情及时处理并报县级以上政府和国土资源部门。 汛期来临时,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基层群众自治组织要加强对地质灾害隐患点、切坡建房点和乡村公路的巡查,发现险情及时处理和报告。 (三)继续开展地质灾害群测群防“十有县”建设,完善地质灾害群测群防防治机制和体制。 要根据国土资源部和省国土资源厅的要求,继续开展地质灾害群测群防“十有县”(有组织、有经费、有方案、有预案、有制度、有宣传、有预报、有监测、有手段、有警示)建设工作。建德市和临安市政府及相关部门要高度重视,精心组织,查找不足,重点加强地质灾害防治机构和能力建设,力争高标准、按时完成地质灾害群测群防“十有县”建设任务。其他已被授予全国地质灾害群测群防“十有县”的区、县(市)要再接再厉,加快推进地质灾害群测群防体系规范化和标准化建设,进一步完善地质灾害群测群防防治机制和体制。 (四)加大地质灾害防治经费投入和治理力度,逐步减少灾害威胁。 各区、县(市)政府应当按照地质灾害防治规划目标,逐年加大财政投入,按计划完成对人民群众生产生活危害较大的地质灾害隐患治理工作,及时开展危及中小学校舍安全的地质灾害、新发生灾害和隐患的治理,逐步减少受地质灾害威胁人数,创造平安、舒适的生产生活环境。 (五)加强地质灾害应急能力建设,提高地质灾害群测群防工作水平。 各地要按照突发性地质灾害应急预案的要求,加强地质灾害应急能力建设特别是乡镇和村庄(社区)地质灾害应急能力建设。强化县级地质灾害防治工作职能,进一步充实力量,特别是地质灾害重点区、县(市)要加强地质灾害防治管理机构和应急能力建设。进一步健全和完善灾前应急准备、临灾应急防范和灾后应急救援相统一、反应迅速的应急处置与救援系统,做到信息畅通、协调及时有效。强化国土资源、建设、水利、交通、气象、公安、民政、卫生、教育等部门参与的应急处置与救援队伍建设,完善应急专家库,配备完善应急装备。各区、县(市)国土资源部门和水利部门要加强与气象部门的信息共享及科技合作,提高地质灾害气象预警能力。强化预案演练,切实提高应急反应能力。市及重点区、县(市)要加快建设地质灾害应急会商系统,依托现有网络与视频会议系统资源,为地质灾害应急反应、指挥调度、远程决策提供技术支撑。各区、县(市)国土资源部门要继续加强对农村基层地质灾害隐患监测人和巡查人应急能力的培训,切实提高地质灾害群测群防工作水平。 四、主要措施 (一)加强防灾领导,认真履行防治职责。 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切实加强对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的领导。各级政府主要负责人对本地区地质灾害防治工作负总责,严格执行《地质灾害防治条例》和《浙江省地质灾害防治条例》的规定,把地质灾害防治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管好、用好地质灾害防治专项资金,督促有关部门和乡镇政府按照各自职责切实落实地质灾害防治责任,并将地质灾害防治工作列入年度考核内容,对失职、渎职行为依法从严惩处。国土资源部门要切实履行地质灾害防治的组织、协调、指导和监督职能;建设、规划、水利、交通、旅游、教育等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责,依法做好本部门管理范围内的地质灾害防治工作;水利、气象和国土资源部门要加强沟通,将地质灾害防治相关措施与山洪灾害防治县级非工程措施相结合,做好预警信息、责任人信息、隐患点信息的共享;电力部门要加强电线杆和输电线路铁塔所在位置的地质灾害隐患巡查。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要按照职责做好本辖区内地质灾害防治工作,按照《浙江省地质灾害防治条例》规定组织编制和公布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预案,并定期组织应急演练。 (二)完善防灾制度,加大监督检查力度。 各级各有关部门要进一步健全完善地质灾害隐患调查、预警预报、危险性评估和治理工程“三同时”等制度,从源头上控制和减少地质灾害的发生。在县级新一轮机构改革中,要加强地质灾害防治管理机构和能力建设,配备和充实相关人员及装备。强化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的监督检查,确保严重威胁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的地质灾害隐患点及时得到治理。要严格按照“谁引发、谁治理”的原则,落实地质灾害治理责任人的治理责任,最大程度地减少人为引发的地质灾害。对重点矿区、交通干线和重点地质灾害隐患点,由各责任部门按职责要求做好防治工作。各级国土资源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加强监督检查,并将检查情况反馈给相关责任部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