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所在位置:法邦网 > 法律法规 > 法规浏览

管理我的法规库

哇,我可以拥有自己的法规库!

法规提交

如果您发现我们没有收录到的法规,您可以在此提交。提交后我们会即时把它收录上,感谢您参与维护我们共同的法规库。
【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重庆市政府
【发文字号】 渝办发[2011]96号
【颁布时间】 2011-04-13
【实施时间】 2011-04-13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54376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重庆市2010年度土地矿产卫片执法检查工作实施方案

[接上页]


  市国土房管局要严格开展督查、验收工作。督查、验收中,发现虚报瞒报数据、伪造审批文件或用地现场等弄虚作假行为的,要予以通报批评,限期整改,并严肃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对市级或国土资源部组织验收时发现存在弄虚作假、瞒报漏报的区、县(自治县),一票否决,不予通过验收,并严肃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必要时将组织专门力量,对该区县(自治县)2010年度土地利用和矿产资源勘查开采情况进行全面复核,发现问题将严肃处理。凡在市、部级验收中确定为不予通过的,要责令限期整改,并作为确定警示约谈对象的依据。

  

  4.严格落实责任,确保各类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市国土房管局要采取切实有效措施,逐级落实责任,确保上报的各类数据真实、准确。要建立图斑核查和数据上报层层审核签字制度。各级领导要认真审查,严格把关,审核签字,并对填报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各地上报的统计汇总表均应由卫片执法领导小组组长审签。市国土房管局在开展成果审核工作时,要抽调人员成立专门的审核小组,切实加强对下级上报成果的审核把关。对审核发现的问题,必要时应进行实地核查,发现问题要及时予以纠正。

  

  二、检查对象、内容及方式

  

  (一)土地执法检查对象和内容。

  

  1.“本年未批先建”地块。2010年度土地卫片执法检查的主要对象是2010年度全国土地变更调查成果中的“本年未批先建”地块。各区县(自治县)要在变更调查工作的基础上,对本区县(自治县)“本年未批先建”地块进行合法性审查;属违法用地的,依法进行查处。

  

  2.“本年批准本年建设”地块手续办理情况。对土地变更调查成果中“本年批准本年建设”的地块,各区县(自治县)要组织核查该类地块的农用地转用、征收(用)审批和供地审批文件,判定用地性质,填写相应表格。对其中没有依法取得审批文件的,要作为违法用地依法进行查处。

  

  3.土地变更调查中的疑似新增建设用地图斑。2010年度土地变更调查成果国家级核查中提出的新增建设用地疑似图斑,在2010年度土地矿产卫片执法检查中进行核查;对确属违法用地的,依法进行查处。

  

  4.“往年批而未用当年实地已建设”地块中的耕地面积。对二次调查统一时点数据库中作为建设用地的“批而未用”地块,2010年当年实地已建设,即“往年批而未用当年实地已建设”地块,填报该类地块实地已建设部分所占用的耕地面积。

  

  (二)矿产执法检查对象和内容。

  

  国土资源部利用2010年度全国土地变更调查遥感监测成果和163个全国重点矿区遥感监测成果,制作并下发以县级行政区域为单元的矿产疑似违法图斑数据成果,由地方组织核查、整改和查处。

  

  (三)检查依据。

  

  2010年度土地矿产卫片执法检查工作以(《通知》)及《土地矿产卫片执法检查工作规范(试行)》(以下简称《规范》)为依据,《规范》与《通知》内容不一致的,以《通知》为准。

  

  三、工作步骤和方法

  

  (一)时间安排。

  

  各区县(自治县)要按照本方案组织开展2010年度土地矿产卫片执法检查工作。

  

  1.部署阶段(2011年3月至4月5日)。

  

  全市召开2010年度土地矿产卫片执法检查工作会议,进行动员部署,组织开展培训。

  

  2.核查整改阶段(2011年4月6日至6月15日)。

  

  各区县(自治县)开展实地核查、整改、查处工作,并于6月15日前按要求上报核查报告和有关报表。

  

  3.督查阶段(2011年5月5日至6月15日)。

  

  市国土房管局对各区县(自治县)工作开展情况进行指导、督查。期间,国土资源部将组成联合督查组对各省、市开展工作情况进行全面督查。

  

  4.数据审核阶段(2011年6月16日至6月30日)。

  

  市国土房管局对各区县(自治县)上报资料数据进行审核、汇总,对发现的问题督促各区县(自治县)整改,全市2010年度土地矿产卫片执法检查初步成果数据于6月30日前报送国家土地督察成都局审核后报国土资源部。

  

  5.验收阶段(2011年7月1日8月1日)。

  

  (1)2011年7月15日前,市卫片执法检查联席办公室组织完成各区县(自治县)土地卫片执法检查工作的市级验收。

  

  (2)2011年8月1日前,国土资源部组成联合验收组对我市土地卫片执法检查工作进行部级验收。
此法规有错误,我来纠正。请点击在此 提交错误内容或者您纠正的内容!
回到顶部

相关法规

查看更多
法规搜索:
法律法规  Copyright ©2007-2019 Fabao365.com 版权所有
|
京ICP备10210683号
|
京公网安备11010802013176号
|
客服电话:158112866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