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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七)项目开发建设单位持市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出具的《保障性租赁住房移交申请审批单》方可办理该项目初始登记,配建的保障性租赁住房与其他商品房分开登记。 第八条 产权归政府的保障性租赁住房直接登记到石家庄市保障性住房管理中心名下,属国有直管房产。登记所需的产权登记费、交易手续费、维修基金、土地证办理费等费用由政府承担,其余的费用由开发单位承担。 第九条 配建的保障性租赁住房的维修和租金管理按《石家庄市廉租住房保障和管理办法》(石政发〔2010〕29号)文件执行。 第十条 各县(市)、矿区可参照此细则执行。 第十一条 本细则有效期自2011年4月7日起至2016年4月6日止。 附件: 1.建设项目规划条件通知单(略) 2.土地出让结果通知单(略) 3.保障性住房移交申请审批单(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