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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四川省政府
【发文字号】 四川省人民政府令第252号
【颁布时间】 2011-03-23
【实施时间】 2011-05-01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54395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3页 四川省加强管理服务促进会展业发展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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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十五条  违反本规定第十九条第一款规定,举办会展未按规定备案的,由商务主管部门责令限期备案;逾期不备案的,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六条  违反本规定第二十三条规定,发布虚假招展信息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处3000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七条  违反本规定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未经安全许可、消防检查擅自举办会展的,由相关部门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

  

  违反本规定第二十五条第二款规定,未向公安交通、市容环卫等有关部门报告的,由公安交通、市容环卫等有关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报告;逾期仍未报告的处2000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八条  以举办会展的名义骗取他人财物,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予以处罚。

  

  第三十九条  承办单位乱收参展费或者展位费、参展单位销售假冒伪劣商品或者价格欺诈,由工商、价格等行政管理部门依法查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条  商务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四十一条  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举办会展的,主办单位应当在会展招展信息发布前5日内向商务主管部门通报有关情况。

  

  第四十二条  本规定自2011年5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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