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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25、公安机关在结案报告中,应当根据收集到的证据,对犯罪嫌疑人是否具有投案自首、抢救伤员,减少事故损失等法定或者酌定的从轻、减轻情节,或者具有逃逸、不积极救助和因肇事者原因致使事故损失扩大及交通事故社会影响恶劣等法定或者酌定从重情节予以载明,同时将犯罪嫌疑人案发前的交通违法记录随卷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时应当注重对上述材料的审查、收集和移送。 26、人民法院在作出生效判决后的七日内,应当将刑事裁判文书送达负责事故处理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 27、本意见自下发之日起执行。如在执行过程中发现问题,请及时向相应上级机关反映。如与新的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不一致的,按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执行。 二○一一年三月十五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