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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运输部关于发布第38批高级客车类型划分及等级评定表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交通运输厅(局、委): 根据《营运客车类型划分及等级评定规则》(交公路发〔2002〕590号)规定,现发布《高级客车类型划分及等级评定表》(第38批),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1.高级客车类型划分及等级评定表(略) 2.关于《高级客车类型划分及等级评定表》的说明 3.企业名称与厂家简称对照表 交通运输部 二〇一一年四月二十一日 附件2 一、车辆各项技术参数及服务装备均须符合评定表中的要求,只要有一项低于相应类型及等级的标准限制,在核发《道路运输证》时就不能核定为该类别及等级。确需降级的,由地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对该车型进行现场核查和实测,确认符合标准后,才予以降级。高级客车等级只能下降一个等级。 二、评定表中各车型的技术参数及服务装备等均以新出厂的车辆为依据,所有内容均经过现场核查或实测。对于在用营运客车,还应根据车辆的实际技术状况进行等级评定。 三、对已评定类型及等级的客车因改装(改造),引起评定表中所列技术参数及服务装备变化的,须重新核定等级。 四、评定表中划“-”的为该等级车型该项技术参数或服务装备不要求。 附件3 申报企业名称与企业简称对照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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