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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
【发文字号】 国管资[2011]183号
【颁布时间】 2011-04-15
【实施时间】 2011-04-15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54431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关于编报2010年度中央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决算报告的通知


  

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关于编报2010年度中央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决算报告的通知

  (国管资〔2011〕183号)


  

  中央国家机关各部门、各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中央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根据《中央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国管资〔2009〕167号)有关规定,我局将组织开展2010年度中央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决算报告编报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编报范围和内容

  

  编报范围: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各直属事业单位,高法院,高检院和有关人民团体。

  

  上述部门本级及所属各级财务独立核算单位均须逐户编制资产年度决算报表。

  

  编报内容:截至2010年12月31日,各部门占有使用全部资产的存量和增减变动情况,办公用房、公务用车等重点资产使用管理情况,以及资产配置、处置等管理规章制度执行情况。

  

  二、工作步骤和时间安排

  

  (一)填报汇总

  

  各部门于2011年6月30日前组织各级预算单位完成占用固定资产的清查盘点,全面清理统计2010年度资产配置和处置情况、对外投资及相关权益、资产出租出借和闲置情况,按照规定的程序、格式和要求,填报、录入资产年度决算明细表,生成汇总表后逐级上报。

  

  (二)审核报送

  

  各部门负责本部门(系统)资产管理工作的机构统一审核汇总所属各级预算单位的资产年度决算报表,加盖部门公章,于2011年7月31日前报送我局。我局将统一组织资产年度决算报表的审核汇总工作。

  

  报送的材料包括:部门汇总国有资产年度决算报表(不含明细表)、部门本级国有资产年度决算报表(不含明细表)、部门本级资产管理报告书等纸质材料及电子数据。

  

  (三)审核批复

  

  2011年9月30日前,我局根据中央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有关规定,对各部门资产年度决算汇总报告提出审核意见,并批复部门本级资产年度决算报告。各部门依据我局审核意见,于2011年10月31日前,批复本部门所属其他预算单位资产年度决算报告。

  

  资产年度决算报告经批复后,作为确认资产账目调整和考核评价、监督检查的依据。

  

  三、工作要求

  

  (一)各部门要按照统一的指标口径、编制方法和数据软件格式,认真组织开展资产年度决算报告编报的培训工作,对有关政策规定、报表填制和管理软件操作等进行系统培训。

  

  (二)各部门要做好资产清查盘点,以2010年12月31日为基准日,依据资产账实际信息和资产配置、处置等相关资料填报资产年度决算报表。资产清查盘点中出现盘盈、盘亏事项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中央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相关制度,履行资产处置程序后,根据批复结果调整资产账。

  

  (三)各级预算单位在组织开展下属单位数据审核汇总工作时,要严格按照相关规定,强化各项数据的质量控制,保证数据真实、准确、完整,杜绝虚报、瞒报、错报现象。

  

  (四)各级预算单位要按照资产年度决算报告批复的要求,健全资产账卡和档案管理制度,建立和完善资产管理信息系统,加强对外投资、资产出租出借等行为的监督管理,规范资产配置、使用和处置管理,不断提高管理科学化、规范化、专业化水平。

  

  (五)资产年度决算报告相关材料通过机要交换报送,禁止通过互联网报送电子数据。

  

  (六)请登录国管局网站(http://www.ggj.gov.cn)下载资产年度决算报告相关资料和软件。

  

  联系人:李佳嘉 83084605(政策解答)

  

  肖 萌 83083783(技术支持)

  

  附件:1.编报部门名录(略)

  

  2.中央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年度决算报表(2010年度)(略)

  

  
二〇一一年四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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