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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三)加强中介机构监督管理。 1.行业行政主管部门要依据法律、法规和规章加强对本行业中介机构及其执业人员中介活动的监督检查,受理和查处群众(法人)举报投诉。要根据行业特点,制定本行业中介机构信用等级、管理考核、奖励惩戒等制度措施,建立中介机构及其执业人员执业情况信息库,各项信息除在本部门网站等载体公开外,还要在全市诚信体系公开平台予以公开。 2.行业行政主管部门要按照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加强对行业协会的指导和监督。行业协会要制定本行业自律规范和惩戒规则,加强对中介执业人员的职业道德教育和业务培训,做好自律管理和监督,发挥行业自律作用。 3.项目建设单位要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要求,采取公开透明的方式确定中介机构。各类使用财政资金或者国有资金投资的项目,要推行公开招标方式确定中介机构。 4.监察机关要按照职责和权限,对行业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履行职责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受理和查处群众(法人)举报投诉;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四、加强组织领导,建立中介机构监管长效机制 (一)加强组织领导。市治理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工作领导小组负责中介机构规范管理工作的组织领导和协调,领导小组办公室承担日常工作,主要职责是:开展组织协调和检查督促工作;定期召开联席会议,了解和掌握中介机构规范管理工作进展情况;研究解决遇到的重大问题,安排部署阶段性任务;有针对性地开展专项整治行动。 (二)大力培育和发展中介服务组织。各级各有关部门要围绕我市经济社会发展战略,合理确定中介服务业发展目标和重点,进一步改善中介服务业产业结构,注重提高中介机构服务质量和水平。要充分调动各方面兴办中介机构的积极性,积极引进国内外实力强、信用度高的中介机构。要积极营造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引导中介机构合法诚信服务,为中介机构健康发展创造良好氛围。 (三)强化沟通协调。各有关部门各行业协会要增强大局意识,既要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又要加强沟通协调,妥善解决工作中遇到的各类问题。要加强与司法机关的联系,建立健全信息共享、案件移送等机制,推进工程建设领域中介服务业深入发展。 (四)严格纪律要求。各级各有关部门要按照中央和省、市关于加强中介机构监管的相关要求,切实做好中介机构监督管理工作。对领导不到位、工作不落实、措施不得力,造成严重后果的,将依纪依法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