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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广西壮族自治区物价局
【发文字号】 桂价格[2011]51号
【颁布时间】 2011-04-21
【实施时间】 2011-04-21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54460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物价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我区液化石油气价格管理的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物价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我区液化石油气价格管理的通知

  (桂价格〔2011〕51号)


  

  各市、县物价局:

  

  液化石油气是人民群众重要的生活资料,其价格的高低关系到群众的切身利益。最近,受国际市场原油价格上涨的影响,我区液化石油气市场价格出现较大幅度上涨,给居民生活造成一定影响。为稳定液化石油气市场价格,保护消费者利益,维护社会稳定,经研究,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加强液化石油气价格动态监测。各市、县价格主管部门必须高度关注液化石油气市场供应和价格动态,对液化石油气价格和销售等情况进行动态监测,并保持信息发布和公开,发现异常及时向当地政府和上级价格主管部门报告,对可能引起市场价格异常波动的倾向性、苗头性问题,要及时进行预警预报。

  

  二、必须严格执行液化石油气价格政策。各地要严格执行自治区物价局《关于对液化石油气价格实行价格干预措施的紧急通知》(桂价格字〔2004〕364号)和《关于进一步加强液化石油气价格调控管理的通知》(桂价格〔2006〕257号)有关规定,切实加强对液化石油气价格的管理。认真执行液化石油气提价申报和差率控制的规定,严格审核企业的进货成本和费用,做好液化石油气销售价格管理工作。

  

  三、采取各项措施,切实稳定液化石油气销售价格。

  

  (一)各级价格主管部门要积极配合有关部门,加强液化石油气市场的整顿工作,规范液化石油气市场流通秩序,减少流通环节,压缩流通费用,防止中间环节层层转手加价,以降低市场销售价格。同时统筹兼顾各方利益,适当控制液化石油气价格调整频率,保持液化石油气价格的相对稳定。

  

  (二)协调有关部门积极做好组织协调工作,鼓励和配合各燃气企业广开渠道,积极采购,确保燃气供应。督促各燃气经营企业加强管理,降低成本,尽量减轻群众负担。

  

  (三)当液化石油气购进价格上涨过快时,建议政府动用价格调节基金或财政适当补贴,弥补经营者因购销价格倒挂引起的亏损,同时做好对低收入困难群体的补贴工作。

  

  四、加大市场价格监督检查力度。各地价格主管部门要认真组织开展液化气市场价格监督检查,重点检查各种乱收费、乱加价和价格欺诈、价格垄断,以及囤积居奇、哄抬价格、短斤少两、牟取暴利等价格违法行为。一经查实,从重从快依法严肃处理。对性质恶劣、影响极坏、屡查屡犯的价格违法案件,要通过新闻媒体曝光。同时,要确保“12358”价格举报电话的申诉、举报渠道畅通,认真受理群众的价格投诉和举报,做到举报必查,查必有果。

  

  五、加强舆论宣传工作。各地价格主管部门要保持与当地主流媒体单位的密切联系,充分利用各种新闻媒体进行宣传报道,宣传国家和自治区加强液化石油气市场和价格监管的措施,引导群众理性消费,维护市场价格稳定。

  

  
二〇一一年四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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