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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河北省政府
【颁布时间】 2011-04-18
【实施时间】 2011-04-18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54479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2011年春季森林草原封山防火的公告


  

  去年入冬以来,我省遭受50年未遇的长时间、大规模、高强度严重旱灾。持续的干旱天气导致全省森林火灾高发,极大地威胁了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为坚决遏制当前森林火灾高发态势,确保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和森林资源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森林防火条例》、《草原防火条例》和《河北省森林防火实施办法》等有关规定,现就森林草原封山防火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从本公告发布之日起至5月31日,为全省森林草原高火险期和封山防火期。

  

  二、全省行政区域内的所有林区、森林景区、自然保护区和草原,为封山防火范围。

  

  三、在森林草原高火险期封山防火范围内,严禁下列行为:

  

  (一)进入林区内郊游、踏青等活动;

  

  (二)携带火种、火源进山入林;

  

  (三)烧火取暖、野外吸烟、乱丢火种、烧纸祭祀;

  

  (四)烧荒、烧秸秆、燎地边、焚烧垃圾;

  

  (五)野炊、生火烘烤食物;

  

  (六)燃放烟花爆竹、爆破作业。

  

  违反上述规定的,依法从重处罚。

  

  四、森林草原防火实行行政首长负责制,各级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森林草原防火工作全面负责,政府主要负责同志为第一责任人,分管负责同志为主要责任人。

  

  五、县级政府要在进入森林草原区路口、通道设立防火临时检查站,严禁无关人员进入封山防火区。

  

  六、在森林草原区违规用火的,无论损失大小,凡公职人员一律开除公职,非公职人员一律处以经济重罚或依法依法行政拘留,对未成年人和智障人员,要追究监护人的责任。

  

  七、所有护林员、巡逻队员、检查站和瞭望哨工作人员,必须坚守岗位,履行职责。对玩忽职守、擅离岗位人员,依法追究主管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八、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火情,应当立即向当地政府或森林草原防火指挥部办公室报告,当地政府应在一小时内向上级政府报告,对知情不报或晚报者,要追究责任。当地政府接到火情报告后,在立即按规定报告的同时,要迅速采取措施组织扑救。对组织扑救不力,造成重大经济损失和人员伤亡的,严肃追究当地政府主要负责同志和相关人员的责任。

  

  九、各级公安、林业等部门要严格执法,依法从严查处森林草原火灾案件,严厉打击故意纵火、野外违法用火和破坏防火设施设备等违法犯罪行为,并予以爆光。

  

  十、广播、电视、报刊等新闻媒体及中小学校和森林草原经营单位,要加强对森林草原防火法律法规和防火知识的宣传,做到家喻户晓,人人皆知。

  

  森林火警报警电话:12119。

  

  
河北省人民政府

  

  二〇一一年四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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