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所在位置:法邦网 > 法律法规 > 法规浏览

管理我的法规库

哇,我可以拥有自己的法规库!

法规提交

如果您发现我们没有收录到的法规,您可以在此提交。提交后我们会即时把它收录上,感谢您参与维护我们共同的法规库。
【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徐州市中小企业局
【颁布时间】 2011-04-18
【实施时间】 2011-04-18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54481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徐州市中小企业局关于徐州市融资性担保机构法定代表人任职资格的公告


  

  为加强对融资性担保机构法定代表人任职资格管理,促进融资性担保行业合法、稳健运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融资性担保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暂行办法》(中国银监会2010年第6号令)等有关规定,现对融资性担保机构法定代表人任职资格规定如下:

  

  一、融资性担保公司法定代表人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二)遵纪守法,诚实守信,勤勉尽职,具有良好的职业操守、品行和声誉;

  (三)具有全日制大学本科(含)以上学历;

  (四)从事担保或金融工作三年以上,或从事相关行业工作五年以上;

  (五)通过监管部门组织或认可的任职资格考试;

  (六)了解所任职务的职责,熟悉任职机构的管理框架、盈利模式,熟知任职机构的内控制度,具备与所任职务相适应的风险管理能力;

  

  二、下列人员不得担任融资性担保机构法定代表人:

  

  (一)有故意或重大过失犯罪记录的;

  (二)因违反职业操守或者工作严重失职给所任职的机构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恶劣影响的;

  (三)最近五年担任因违法经营而被撤销、接管、合并、宣告破产或者吊销营业执照的机构的法定代表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并负有个人责任的;

  (四)曾在履行工作职责时有提供虚假信息等违反诚信原则行为,或指使、参与所任职机构对抗依法监管或案件查处,情节严重的;

  (五)被取消法定代表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或禁止从事担保或金融行业工作的年限未满的;

  (六)提交虚假申请材料或明知不具备本细则规定的任职资格条件,采用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获得任职资格核准的;

  (七)个人或配偶有10万元以上(含10万元)到期未偿还债务的;

  (八)在其他经济组织担任职务;

  (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三、融资性担保机构新设立时,法定代表人任职资格核准申请应与该机构设立申请一并受理、审查并决定。

  

  四、监管部门可以约见法定代表人拟任人进行任职前谈话,可以向拟任人原任职机构或派出部门了解情况,对拟任人的资格进行审查。

  

  五、法定代表人任命自收到监管部门任职资格核准文件之日起生效,法定代表人拟任人在取得任职资格核准前不得履职。

  

  特此公告。

  

  
徐州市中小企业局

  

  二○一一年四月十八日

  


  

  
  
  
  
此法规有错误,我来纠正。请点击在此 提交错误内容或者您纠正的内容!
回到顶部
法规搜索:
法律法规  Copyright ©2007-2019 Fabao365.com 版权所有
|
京ICP备10210683号
|
京公网安备11010802013176号
|
客服电话:158112866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