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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湖北省物价局
【发文字号】 鄂价费规函[2011]20号
【颁布时间】 2011-04-15
【实施时间】 2011-04-15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54510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湖北省物价局关于调整省聋儿康复中心残疾儿童康复训练费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的复函


  

湖北省物价局关于调整省聋儿康复中心残疾儿童康复训练费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的复函

  (鄂价费规函[2011]20号 2011年4月15日)


  

  省民政厅:

  你厅《关于申请调整省聋儿康复中心残疾儿童康复训练部分收费标准和合并部分收费项目的函》(鄂民政函[2010]163号)收悉。经研究,现就有关问题函复如下:

  

  一、同意将原有康复训练收费项目合并为聋儿康复训练费和脑瘫儿童康复训练费两项。

  

  二、具体收费项目及收费标准如下:

  

  (一)聋儿康复训练费:630元/人、月,包括聋儿听力检测、行为测听、助听器选配、听力康复、言语康复、日常护理、每月评估、家长培训等内容。

  

  (二)脑瘫儿康复训练费:790元/人、月,包括脑瘫儿智商测试、功能评估、行为测听、康复训练、日常护理、家长培训等内容。

  

  (三)幼儿杂费:20元/人、月。

  

  三、按以上收费标准收取相关费用后,收费单位不得再向残疾儿童及其家庭收取其他费用。

  

  四、收费单位收费前,应到物价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变更手续,严格按规定的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收费范围、收费对象收取费用,并自觉接受物价、财政部门的监督检查。

  

  五、《关于调整残废儿童康复项目收费标准的复函》(鄂价费函字[1997]72号)停止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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