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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做好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的通知 各区、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 国务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以下简称《条例》)已于2011年1月21日公布施行。为全面贯彻实施《条例》,规范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活动,维护公共利益,保障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结合我市实际,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提高认识,转变观念,准确把握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的基本原则 房屋征收工作政策性强,涉及被征收人的切身利益,事关城市建设、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与原《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相比,《条例》在适用范围、主体、法律关系、程序、强制执行模式等方面发生了显著变化。各级各部门要充分认识到贯彻《条例》的重要性,把思想统一到《条例》立法精神和要求上来,加强《条例》的学习、宣传和贯彻。房屋征收补偿应当遵循决策民主、程序正当、公平补偿、结果公开的原则,要保持有关政策的延续性,在我市相关法规出台之前确保房屋征收工作平稳过渡,保护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推动城市建设的顺利开展。 二、明确职责,密切配合,加强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的组织领导 (一)凡属国有土地上因公共利益需要征收房屋的市级以上重点项目,由市政府同意后委托相关区政府进行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市南区、市北区、四方区、李沧区、崂山区、黄岛区、城阳区等区(以下简称“各区”)政府因公共利益需要征收房屋的项目,由各区政府负责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二)市城乡建设委是全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的主管部门,市房地产开发管理局根据市城乡建设委的委托,承担具体工作。各区政府确定的房屋征收部门,组织实施辖区内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区房屋征收部门可以委托房屋征收实施单位承担房屋征收与补偿的具体工作。 (三)房屋征收实施单位不得以营利为目的。房屋征收部门负责对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在委托范围内实施的房屋征收与补偿行为进行监督。 (四)发展改革、财政、城乡建设、规划、国土资源房管、城管执法、工商、税务、监察、审计等有关部门应当依照《条例》规定和职责分工,密切配合,确保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的顺利进行。 三、严格程序,依法征收,确保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的规范有序 (一)启动程序 1.因公共利益确需征收房屋的各项建设活动,应当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和专项规划。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和旧城区改建项目,应当纳入市、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 2.房屋征收部门凭政府部门有关批准文件和规划选址意见书(或建设用地规划设计条件通知书,附用地红线图)确定房屋征收范围,书面通知有关部门暂停办理征收范围内房屋的产权分割、分立承租、新建、扩建、改建、营业登记和税务登记等相关手续,有关部门应当严格按照通知要求执行。暂停期限最长不得超过一年。在暂停期限内违反上述规定办理相关手续的,房屋征收时不予增加补偿费用,仍按原房屋状况和使用性质进行征收补偿。 3.房屋征收部门对房屋征收范围内房屋的权属、区位、用途、建筑面积等情况组织调查登记,被征收人应当予以配合。调查登记结束后,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在征收范围内公布调查登记结果。 政府应当组织国土资源房管、城乡建设、规划、城管执法、监察、审计等有关部门依法对征收范围内未经登记的建筑进行调查、认定和处理。 4.区房屋征收部门应当根据调查登记情况拟订房屋征收补偿方案,报区政府。征收补偿方案的内容应当包括房屋征收范围、实施时间、补偿方式、补偿金额、补助和奖励、用于产权调换房屋的地点和面积、定位方式、搬迁期限、搬迁过渡方式和过渡期限等。区政府应当组织发展改革、城乡建设、国土资源房管、审计、监察等有关部门进行充分论证。 5.区政府将经充分论证的房屋征收补偿方案报市城乡建设委,市城乡建设委应当会同市发展改革、财政、审计等相关部门进行审核,并给予批复。 区政府将审核通过的房屋征收补偿方案予以公布,征求公众意见,征求意见期限不得少于30日。征求意见情况和根据公众意见修改的情况应当及时公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