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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做好国家鼓励发展的技术改造项目进口设备免税工作的通知 各地级以上市经济和信息化主管部门,顺德区经济促进局: 为进一步贯彻省委十届八次全会关于加大工业和技术改造投资力度的工作部署,根据《国务院关于调整进口设备税收政策的通知》(国发〔1997〕37号)、《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办理内资项目国家鼓励发展的内外资项目确认书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规划〔2003〕900号)、《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调整内资项目进口设备免税确认书出具依据等事项的通知》(发改办规划〔2006〕114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省落实国家鼓励发展的技术改造项目进口设备免税工作的情况,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加强宣传发动工作。进口设备免税政策是国家为鼓励企业加大技术改造投资力度、增强自主创新能力、促进企业技术进步而实行的一项重要政策,与一般竞争性财政资金相比,它面向符合政策条件的所有企业,具有普惠性质。各地经济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要面向企业继续扩大宣传,通过电视、网络、报刊等多渠道积极开展宣传发动;要结合实现工业投资重大突破和产业转型升级突破点工作,适时组织企业开展办理国家鼓励的技术改造项目进口设备免税确认的各类讲座和培训;要针对当地集聚度较高的产业,有重点地开展工作,深入发动企业特别是电子信息、新能源、机械装备、纺织服装等产业企业,推动符合条件的企业申请享受国家税收优惠政策。 二、切实加强指导服务和初审把关。对于符合条件的内资项目,指导企业进行技术改造项目备案;对于符合条件的外资项目,指导企业进行项目核准。各地经济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要在企业申请必要条件、是否符合产业政策、提交材料等方面把好关,认真审查企业生产经营情况,研究产业政策,要勇于承担责任,以高度负责的态度对待进口设备免税工作。 对于国家鼓励发展的技术改造项目进口设备免税确认,申请必要条件是:对于内资项目,要符合《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05年本)》鼓励类,并且项目进口设备不属于《国内投资项目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2008年第39号公告)所列商品;对外商投资项目,要符合《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2007修订版)》(鼓励类),并要求企业是五类企业之一,即已设立的鼓励类和限制乙类外商投资企业、外商投资研究开发中心、先进技术型和产品出口型外商投资企业技术改造,在原批准的生产经营范围内进口国内不能生产或性能不能满足需要的自用设备及其配套的技术、配件、备件。如果与国家最新政策有抵触的,按照国家最新政策执行。 三、确保提交材料准确完整。对于国家鼓励发展的技术改造项目进口设备免税确认,所要提交的材料应包括:1、审批制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的批复文件、核准制项目的核准文件、备案制项目的备案文件或复印件(一式二份,复印件要加盖项目法人单位印章);2、《国家鼓励发展的内资项目确认申请表》一份;3、限额以下技术改造内资项目进口设备清单一式五份及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中提出的进口设备清单一份(加盖项目法人单位印章);4、项目法人单位营业执照复印件二份(加盖项目法人单位印章);5、五类企业的证明文件(只对外商投资企业);6、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一份,报告编写要符合规范性、完整性,报告样式见附件,其中产品方案章节要侧重描述项目产品及其特性、用途、符合鼓励类条目等,技术方案章节要侧重描述设备选型、工艺流程等;7、其他需要说明的材料一式二份。 四、认真执行办理流程。对于国家鼓励发展的技术改造项目进口设备免税确认,先由企业提出申请,各市经济和信息化部门、县级市(县)经济和信息化部门、省属企业集团对企业提交材料进行初审并向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出具上报文,在收到企业完整申报材料后,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审核确认。其中限额以上的技术改造内外资项目进口设备,由我委出具上报文供企业到国家发展改革委办理确认书或登记证明;限额以下的技术改造内外资项目进口设备,由我委出具确认书或登记证明,供企业到海关部门办理免税手续。确认书一经出具,原则上不办理变更。如确需对确认书内容进行调整的,申请单位应及时以书面形式按有关规定向我委提出申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