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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上海市工商局
【颁布时间】 2011-04-13
【实施时间】 2011-02-01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54522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上海市工商局关于停止收取部分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工作的通知


  

  各分局,市局有关处室:

  

  为加强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切实减轻企业负担,根据市财政局、市物价局《关于贯彻落实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取消部分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通知的通知》(沪财预〔2011〕29号)要求,本市工商部门已停止收取十项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现就进一步做好此项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自2011年2月1日起,本市工商部门各执收点应停止收取以下十项收费:

  

  (一)营业执照副本费

  

  (二)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副本费

  

  (三)合伙企业分支机构年度检验费

  

  (四)个人独资企业登记、变更登记费和年度检验费

  

  (五)私营公司分公司年度检验费

  

  (六)财政补助事业单位和科技性社会团体从事经营活动或者设立不具备法人条件的企业的变更登记费

  

  (七)筹建企业注册登记费

  

  (八)分公司年度检验费

  

  (九)非公司制企业分支机构年度检验费

  

  (十)外商投资企业分支机构年度检验费

  

  二、本市工商部门各执收点应严格执行本通知规定,对公布取消的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不得以任何理由拖延或拒绝执行,不得以其他名目变相继续收费。

  

  三、对2011年2月1日至收到本通知之日期间已收取的上述收费收入,予以退付,退付流程参见《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做好企业登记资料查阅费退付工作的通知》(沪工商财〔2011〕76号)。

  

  四、《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登记和票据购买簿》、《收费许可证》项目由市局统一办理注销和变更手续。各单位要将公示的有关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作相应调整。收费票据由各分局办理清理、回收和缴销手续。

  

  
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二o一一年四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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