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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吉林市政府
【颁布时间】 2011-04-01
【实施时间】 2011-04-01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54571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吉林市人民政府关于禁止野外用火的通告


  

  根据《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禁止野外用火的通告》,为防止清明节期间上坟烧纸和点烧农田秸秆等野外用火行为引发森林火灾,保护森林资源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特通告如下:

  

  一、2011年3月31日至4月6日,全市森林防火区内禁止一切野外用火。林区居民和各类生产作业人员必须严格遵守森林防火法规、规定和人山管理制度,自觉做到野外不用火、不吸烟、不烧纸。

  

  二、各县(市)区政府、乡(镇)政府和林业部门要加强野外火源管理,组织督查巡查工作组深入林区检查森林防火工作。

  

  三、清明节期间,各地要对林区墓地、分散坟头和重点防火部位实行全面监管,严看严守,对入山路口布设人员封堵,认真检查上坟烧纸等危险涉火活动。对违章用火人员,按照《吉林省人民政府2011年森林防火命令》规定严格查处。

  

  四、驻吉森林部队和全市专业、半专业森林消防队伍要保证24小时全员待命,各类装备要保持良好性能状态,坚持快速反应,重点扑救战略,确保及时有效扑救森林火灾。

  

  五、各级森林防火指挥部办公室,要严格执行火情报告和火灾报道归口管理制度,按规定报告火情,及时准确发布火灾信息,坚决防止发生因火情报告不及时而贻误扑火战机的事故。凡因瞒报、迟报火情造成不良影响或严重后果的,坚决依法追究当事人和单位领导责任。

  

  
2011年4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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