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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本溪市政府
【发文字号】 本政发[2011]15号
【颁布时间】 2011-04-17
【实施时间】 2011-04-17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54591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本溪市土地储备融资管理办法

[接上页]


  第十七条  土地储备机构应当按下列规定使用财政拨付的供地成本资金:

  

  (一)偿还银行贷款;

  

  (二)其他储备地块的预付资金;

  

  (三)土地储备融资的经费。

  

  第十八条  储备土地通过市场化运作的收益,首先用于偿还本息资金,对公益性低收益项目所需成本的资金由政府另行决定。

  

  第十九条  土地储备机构应当制定年度土地储备资金使用计划,合理使用贷款资金,按计划完成土地储备工作。

  

  第二十条  市财政、审计等部门定期对土地储备资金使用情况进行检查审计。对失职、渎职、虚报土地储备成本造成资金损失的,由纪检监察机关予以查处;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一条  本溪满族自治县、桓仁满族自治县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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