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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第十七条 土地储备机构应当按下列规定使用财政拨付的供地成本资金: (一)偿还银行贷款; (二)其他储备地块的预付资金; (三)土地储备融资的经费。 第十八条 储备土地通过市场化运作的收益,首先用于偿还本息资金,对公益性低收益项目所需成本的资金由政府另行决定。 第十九条 土地储备机构应当制定年度土地储备资金使用计划,合理使用贷款资金,按计划完成土地储备工作。 第二十条 市财政、审计等部门定期对土地储备资金使用情况进行检查审计。对失职、渎职、虚报土地储备成本造成资金损失的,由纪检监察机关予以查处;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一条 本溪满族自治县、桓仁满族自治县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