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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国家统计局
【颁布时间】 2011-04-28
【实施时间】 2011-04-28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54601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2010年第六次全国人口普查主要数据公报[1](第1号)

[接上页]


  [3]大陆31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和现役军人的人口数据不包括居住在境内的港澳台居民和外籍人员。

  

  [4]香港特别行政区的人口数为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提供的2010年底的数据。

  

  [5]澳门特别行政区的人口数为澳门特别行政区政府提供的2010年底的数据。

  

  [6]台湾地区的人口数为台湾地区有关主管部门公布的2010年底的户籍登记人口数据。

  

  [7]家庭户是指以家庭成员关系为主、居住一处共同生活的人组成的户。

  

  [8]文盲率是指大陆31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和现役军人的人口中15岁及以上不识字人口所占比重。

  

  [9]城乡人口是指居住在我国境内城镇、乡村地域上的人口,城镇、乡村是按2008年国家统计局《统计上划分城乡的规定》划分的。

  

  [10]市辖区内人户分离的人口是指一个直辖市或地级市所辖的区内和区与区之间,居住地和户口登记地不在同一乡镇街道的人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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