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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发文字号】 工商食字[2011]89号
【颁布时间】 2011-04-27
【实施时间】 2011-04-27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54604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3页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严厉打击食品非法添加行为切实加强食品添加剂监管的通知》的紧急通知

[接上页]


  2、强化责任制度和协调协作。各地工商部门要进一步增强监管责任意识,细化和明确各级各监管岗位的监管职责,实施岗位责任制,并抄送同级监察机关,严格落实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要在当地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切实加强与当地卫生、农业、质检、食药等部门的协调配合,加强信息沟通和反馈,及时将违法销售使用非法添加物和滥用食品添加剂的信息通报相关地区和部门。在接到有关部门的通报时,要立即采取控制措施,依法查处违法行为。

  

  3、严格信息管理和扩大正面宣传工作。各地工商部门要严格工作纪律和信息发布管理,重大事项及时报告当地政府和上级工商部门,严禁迟报、漏报和瞒报。要通过多种形式,大力宣传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和严厉打击违法行为的工作措施及成效,确保宣传活动覆盖到每一户食品和食品添加剂经营者,做到应知尽知。

  

  4、狠抓检查落实工作。各地工商部门要认真制定专项整治工作方案,层层分解任务和细化责任,精心组织实施,加大督查检查工作力度,将流通环节食品违法添加行为和滥用食品添加剂监管工作逐项、逐级落实到位,并逐项、逐级考核工作完成情况。对于检查中走过场、不按规定履职,涉嫌徇私舞弊、失职渎职的,要依纪依法严肃查处。

  

  各地要按照《2011年流通环节食品安全整顿工作方案》的要求,及时汇总上报相关情况,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局于2011年12月15日前,向总局食品司报送《流通环节食品添加剂经营主体情况统计表》(附件3)和《严厉打击食品非法添加行为切实加强食品添加剂监管工作情况统计表》(附件4)。

  

  附件:1、国家工商总局严厉打击流通环节食品非法添加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名单(略)

  

  2、流通环节食品添加剂经营主体情况登记表(略)

  

  3、流通环节食品添加剂经营主体情况统计表(略)

  

  4、严厉打击食品非法添加行为切实加强食品添加剂监管工作情况统计表(略)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二○一一年四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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