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所在位置:法邦网 > 法律法规 > 法规浏览

管理我的法规库

哇,我可以拥有自己的法规库!

法规提交

如果您发现我们没有收录到的法规,您可以在此提交。提交后我们会即时把它收录上,感谢您参与维护我们共同的法规库。
【法规名称】 
【发文字号】 国食药监食[2011]188号
【颁布时间】 2011-04-27
【实施时间】 2011-04-27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54611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开展严厉打击食品非法添加和滥用食品添加剂专项工作的紧急通知

[接上页]


  七、地方各级监管部门要加大保健食品生产企业违法添加等行为的查处力度,重点加强对易发生违法添加行为产品的抽检,检测是否添加与声称功能相关的药物。要加强对委托生产行为的检查,重点检查生产企业所用原料、生产工艺以及标签标识、说明书是否与批准的内容一致。

  

  八、地方各级监管部门要进一步加强药品生产流通监督检查。生产“食品中可能违法添加的非食用物质和易滥用的食品添加剂名单”(卫生部公布)和“饲料、养殖中禁用药物和物质清单”(农业部公布)中相关药品的药品生产企业,必须于2011年6月底前,在其出厂产品标签上加印或加贴“严禁用于食品和饲料加工”等警示标识,对原料药应在标签上加印或加贴,对制剂(局部用药除外)应在标签或说明书上加印或加贴。药品生产经营企业应严格按照《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的规定从事药品经营活动。药品生产、批发企业应当建立购销台账,实行实名购销制度,药品零售企业应严格执行药品分类管理制度。严禁向食品生产经营单位销售国家公布的“严禁用于食品和饲料加工”的药品。药品生产企业未经批准不得接受药品委托生产,不得在药品生产车间(生产线)生产其他非药品类产品。各级监管部门应组织开展对药品生产企业外租厂房、车间行为的全面排查,如发现生产“瘦肉精”或国家公布的“严禁用于食品和饲料加工”的物质,应立即移交相关部门。对不按规定销售药品致使流出药用渠道的,应加大处罚力度,情节严重的取消其生产、经营资格。

  

  九、地方各级监管部门要进一步强化特殊药品监管,规范生产经营行为。加强对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生产、经营的监督检查,结合第二类精神药品专项检查,监督企业切实加强安全管理,严格执行生产(需用)计划,严格按规定渠道销售,对违法违规生产经营导致流入非法渠道的,及时移交公安机关查处。

  

  十、地方各级监管部门要始终保持高压态势,对各类食品非法添加行为按照法定幅度规定的上限实施处罚。对故意非法添加非食用物质的,一律吊销相关许可证,依法没收其非法所得和用于违法经营的相关物品,并立即移送公安机关,严禁以罚代刑、有案不移。国家食品药品监管局将组织对各地重大案件进行抽查复核,确保处罚到位。

  

  十一、地方各级监管部门要在当地主流媒体或政府网站上公布餐饮服务食品安全投诉举报电话及电子邮箱,广泛发动群众举报餐饮服务环节各类食品安全违法违规行为。要根据举报线索及时追踪调查,对举报属实者实施奖励。要加快建立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社会监督员队伍,充分发挥社会监督员的作用。

  

  十二、地方各级监管部门要加大宣传工作力度,加强正面宣传、主动宣传,充分发挥主流新闻媒体作用,积极宣传专项工作的措施和成效。加大对餐饮服务单位食品安全知识,尤其是食品添加剂相关知识的培训。2011年5月底前,要组织张贴国务院食品安全办等9部门发布的《关于严厉打击食品非法添加行为严格规范食品添加剂生产经营使用的公告》;将国家局统一编制的宣传材料,印制张贴至每一个餐饮服务单位、保健食品企业和相关药品企业。组织开展案例警示教育,进一步提高食品安全责任意识。

  

  十三、各省级监管部门要及时汇总本地区专项工作进展情况,包括采取的措施、取得的成效、案件查处情况、社情民意和舆论反应等,并将有关信息及时报送国家食品药品监管局,每周应至少报送1期,重要情况及时报告。专项工作相关数据(格式见附件1、2)应在每月30日之前报送国家食品药品监管局。国家食品药品监管局将适时对各地工作情况进行督查。

  

  联系人:刘一晨,李天书

  电 话:010-88330733,88330528

  传 真:010-88372194

  邮 箱:sfdaspxx@163.com

  

  附件:1. 餐饮服务环节打击食品非法添加和滥用食品添加剂行为检查情况报表

  2. 药品生产经营环节监督检查情况表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二○一一年四月二十七日

  


  附件1:

  餐饮服务环节打击食品非法添加和滥用食品添加剂行为检查情况报表

  

  报送单位:

  

内容

数量

出动的执法人员数量(人次)

 

出动的执法车辆(车次)

 

检查餐饮服务单位(户次)

合 计

其中

 

餐馆

快餐店

小吃店

饮品店

食堂

集体用餐

配送单位

中央厨房

 

 

 

 

 

 

 

发现的问题及查处情况

非法添加的户数(户)

 

 

 

 

 

 

 

 

未履行食品添加剂进货查验的户数(户)

 

 

 

 

 

 

 

 

未施行食品添加剂专门管理的户数(户)

 

 

 

 

 

 

 

 

未进行食品添加剂备案的户数(户)

 

 

 

 

 

 

 

 

未公示食品添加剂使用的户数(户)

 

 

 

 

 

 

 

 

行政处罚立案数(件)

 

 

 

 

 

 

 

 

移送司法机关案件数(件)

 

 

 

 

 

 

 

 

没收非食用物质和滥用的食品添加剂数(公斤)

 

 

 

 

 

 

 

 

没收非食用物质和滥用的食品添加剂案值(万元)

 

 

 

 

 

 

 

 

罚没金额(万元)

 

 

 

 

 

 

 

 



  

  附件2:

  药品生产经营环节监督检查情况表

  

  填报单位(公章): 填报日期:

  

  

内容

药品生产企业

药品批发企业

药品零售企业

监督检查人次

 

 

 

检查企业数

 

 

 

企业外租厂房、车间排查情况

 

/

/

发现将药品销售给无合法经营或使用资质的单位的

 

 

/

未建立购销台账、实行实名购销制度的

 

 

/

发现向食品生产经营单位销售国家公布的“严禁用于食品和饲料加工”药品的

 

 

 

未按药品分类管理制度开展经营活动的

/

/

 

依法查处情况

停产停业整顿的

 

 

 

吊销生产、经营许可的

 

 

 

移送相关部门的

 

 

 



  

  说明:1.表格中“/”表示不用填写;

  2.该表格上报传真号码:010-68310909。

  

  

  
  
  
  
此法规有错误,我来纠正。请点击在此 提交错误内容或者您纠正的内容!
回到顶部

相关法规

查看更多
法规搜索:
法律法规  Copyright ©2007-2019 Fabao365.com 版权所有
|
京ICP备10210683号
|
京公网安备11010802013176号
|
客服电话:158112866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