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所在位置:法邦网 > 法律法规 > 法规浏览

管理我的法规库

哇,我可以拥有自己的法规库!

法规提交

如果您发现我们没有收录到的法规,您可以在此提交。提交后我们会即时把它收录上,感谢您参与维护我们共同的法规库。
【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
【发文字号】 办市场[2011]22号
【颁布时间】 2011-04-20
【实施时间】 2011-04-20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54627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健全厂网联席会议制度的通知


  

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健全厂网联席会议制度的通知

  (办市场〔2011〕22号)


  

  各派出机构,国家电网公司、南方电网公司,华能、大唐、华电、国电、中电投集团公司,有关电力企业:

  

  自我会印发《关于建立厂网联席会议制度的通知》(办市场函〔2006〕38号)以来,全国基本建立了厂网联席会议制度,厂网联席会议已成为信息发布和厂网沟通的重要平台,对促进厂网和谐、维护市场秩序发挥了积极作用。为进一步健全厂网联席会议制度,增加电力企业平等协商和民主决策的功能,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在目前厂网联席会议制度的基础上,健全会议机制,丰富会议内容,增加会议的讨论议事功能,使之成为厂网之间信息沟通和民主决策的平台。电力企业无论大小、所有权性质,在厂网联席会议中均享有平等的参与权、议事权。

  

  二、以下内容应在厂网联席会议上通报:

  

  1.电网运行的主要约束条件和参数;

  

  2.新建线路、变电站投运情况;

  

  3.新建电厂接入系统受理和办理情况;

  

  4.电力市场运行情况;

  

  5.其他需要通报的内容。

  

  三、以下内容应经厂网联席会议讨论后确定:

  

  1.电网年度(或季度)系统运行方式安排;

  

  2.由厂网之间协商确定的网损、输配电价;

  

  3.年度(季度)跨省、跨区电能交易方案;

  

  4.辅助服务补偿结果及并网运行考核结果;

  

  5.新投产机组差额资金处理方案;

  

  6.信息披露内容和方式的调整变更;

  

  7.其他需要讨论确定的内容。

  

  四、电力监管机构应加强对厂网联席会议的组织工作,加强对厂网界面重大经济技术问题的研究协商,做好会前准备和会后督促落实工作。每次厂网联席会议反映的系统运行和企业发展中的重大问题及时报告国家电监会(各省电监办应同时抄报区域电监局)。

  

  
二○一一年四月二十日

  


  

  
  
  
  
此法规有错误,我来纠正。请点击在此 提交错误内容或者您纠正的内容!
回到顶部

相关法规

查看更多
法规搜索:
法律法规  Copyright ©2007-2019 Fabao365.com 版权所有
|
京ICP备10210683号
|
京公网安备11010802013176号
|
客服电话:158112866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