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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查询保险机构及相关单位和个人在金融机构账户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保监局,各银监局,各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各省级农村信用联社,银监会直接监管的信托公司、企业集团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 2009年2月28日,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改保险法的决定。修改后的保险法第一百五十五条规定,保险监督管理机构依法履行职责可以询问当事人及与被调查事件有关的单位和个人,要求其对与被调查事件有关的事项做出说明;可以查阅、复制与被调查事件有关的财产权登记等资料;经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负责人批准,查询涉嫌违法经营的保险公司、保险代理人、保险经纪人、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外国保险机构的代表机构以及与涉嫌违法事项有关的单位和个人的银行账户。为进一步落实上述规定,规范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查询保险机构以及与涉嫌违法事项有关的单位和个人(以下简称“相关单位和个人”)在金融机构的账户工作,经保监会、银监会研究,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保险监督管理机构依法履行职责,在对涉嫌严重违法违规问题立案调查过程中,有权依法向有关金融机构查询保险机构以及相关单位和个人的账户,并取得证明材料,有关金融机构应当予以协助。 本通知所称保险机构包括保险公司、保险代理公司、保险经纪人、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外国保险机构的代表机构等经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批准设立的机构。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查询的保险机构及相关单位和个人账户,包括保险机构及相关单位和个人在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外资银行、城市商业银行、城市信用合作社、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农村信用社、新型农村金融机构、信托公司、企业集团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等金融机构开立的各类账户。 二、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查询保险机构及相关单位和个人在金融机构的账户应当依法合规,严格履行审批程序,经保监会负责人批准,签发《中国保监会查询账户通知书》(以下简称“查询账户通知书”)。 三、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查询保险机构及相关单位和个人在金融机构的账户时,应当向有关金融机构送达查询账户通知书。保险监管人员具体执行查询任务时,应当由两名以上(含两名)工作人员现场亲自办理,并出示保险监管人员的工作证或行政执法检查证以及查询账户通知书。 四、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查询保险机构和相关单位在金融机构的账户,应当向有关金融机构提供保险机构或者相关单位的名称、账户名称及账号。查询相关个人在金融机构的账户应当向有关金融机构提供开户个人的姓名、账号。对因群众举报等原因,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无法提供账号的,应提供准确的账户名称或居民身份证号或其他足以确定存款账户的情况,由金融机构协助查询。 五、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查询保险机构及相关单位和个人在金融机构账户的内容,主要包括其开户销户情况、交易日期、收入资金来源和支出资金去向、金额和账户余额等情况。 六、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查询保险机构及相关单位和个人在金融机构的账户时,可以对相关资料进行抄录、复印、照相,但不得带走原件。取得有关证明材料后,应当注明来源,并由提供证明材料的金融机构盖章。 七、对金融机构提供的有关资料,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及其检查人员应当保密,严格限定于保险监管工作用途,不得擅自扩散。对于违反规定泄露查询的银行账户信息、造成泄密事故的,保险监督管理机构依据保密工作管理规定,视情节轻重和危害程度,给予教育、通报批评或行政处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八、相关金融机构应当依法协助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办理查询工作,如实提供相关资料,不得隐匿。金融机构协助复制存款资料等支付了成本费用的,可以按照相关规定向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收取工本费。对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查询保险机构及相关单位和个人在金融机构账户的情况和内容,有关金融机构及其有关工作人员应当保密,不得告知被查询保险机构及相关单位或者个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