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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第十八条 享受财政补助的示范项目单位要建立项目建设和资金管理台账,定期向县级能源、财政和农业(农村能源主管部门)等有关部门报告项目进展及资金使用等有关情况,并对上报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 第十九条 地方能源主管部门要会同财政、农业(农村能源主管部门)等有关部门加强对示范项目质量与进度、投资资金到位及财政资金使用等情况的跟踪、检查和监督,按规定进行绩效考评,确保资金使用规范、安全、有效。 第二十条 国家能源局会同财政部、农业部依据批复的示范县实施方案,组织对绿色能源示范县项目抽查、中期评估、目标考核和总体评价。 第二十一条 示范补助资金必须专款专用,任何单位不得以任何理由、任何形式套取、截留、挪用。对弄虚作假、骗取财政补助资金的示范县、项目单位和个人,除追缴扣回财政补助资金、取消示范项目资格和示范县资格外,还应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对违反规定的地方有关部门,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各地要根据本办法规定和本地实际情况,制定具体实施细则,及时报财政部、国家能源局和农业部备案。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财政部会同国家能源局、农业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附:1.绿色能源示范县建设实施方案编写提纲 2.绿色能源示范县财政补助资金安排使用情况表 附1: 绿色能源示范县建设实施方案编写提纲 一、全县基本情况及农村用能概况。一是自然资源条件及经济社会发展情况,包括地理位置、土地、人口及分布、人均收入、主要生产活动及农副产品产量等基本情况;二是能源发展及消费利用总体情况,包括能源生产、供应及消费的总体情况;农村生活用能的类型、结构及消费量等。 二、绿色能源开发利用现状。包括生物质能、太阳能、风能、水能、地热能及其他可再生能源资源条件;绿色能源开发利用规模、方式、效率;绿色能源消费情况(全县各类绿色能源年均消费数量、比重,户均消费数量、类型、比重及使用成本等);存在的主要问题及障碍等。 三、绿色能源示范县规划简介。包括总体目标、主要任务、建设规模、技术类型、项目布局、管理要求及保障措施等。说明对专业化投资、建设、经营管理的要求和相应措施。总体目标及主要任务需反映示范县建成后预计新增绿色能源生产能力、新增绿色能源用户数量、绿色能源资源利用率及提高程度、能源服务体系覆盖面等情况。 四、申请中央财政补助资金的项目情况。按照类别汇总项目情况,包括项目内容、责任主体、建设规模、投资及构成、资源保障、技术路径、执行进度、运营模式、预期产出及综合效益等。对当地批量建设同类项目,需说明项目法人产生方式以及建设运行管理体制。 申请中央财政补助资金的项目,需提交项目建设方案并填写项目申报表(格式见附件),按项目类别编号。各项目建设方案应经省级主管部门审核。 五、中央财政补助资金使用计划。包括资金安排原则、支出计划、支持方式、使用范围、补助标准及具体管理办法等,在编制实施方案时申请中央财政补助资金规模原则上不得超过2500万元/县。同时,明确地方财政资金支持规模、补助标准及项目业主单位自筹资金落实情况等。 六、管理和保障措施。包括组织协调、管理体制、配套政策措施、服务体系、技术支撑、运行机制、监管制度、考核评价、宣传培训等。 附:申请中央财政补助项目建设方案 项目编号:(如a-01) 项目类别:a/b/c/d/e 申请中央财政补助项目建设方案 一、项目法人基本情况。包括主营业务、经营年限、股东构成、资产及财务状况、主要投资项目等内容。 二、项目建设内容和目标。包括年生产能力、工程内容、技术类型、生产工艺、主要设施和设备、产品性能、储气罐及输送管网规模、市场或服务覆盖范围;项目新增绿色能源供应量、可解决农村用能的户数等。 三、项目资金筹措。包括项目总投资、资金来源与落实情况。 四、项目投资建设和运行管理。包括专业化投资建设方式,运行管理体制和相关制度,能源产品供应服务体系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