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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二)房屋被征收人选择实行货币补偿的,货币补偿标准按照分类评估结果,再结合被征收房屋具体情况予以修正。 (三)产权调换差价、附属物补偿、搬迁费、临时安置补助费和非住宅停产停业损失补贴等补偿仍执行现行规定。 违法建设,不予补偿、安置,一律无偿自行拆除。无相关证、照,但在1984年底以前地形图上有标注且产权归属明晰的房屋,可按照上述规定给予补偿。 四、评估机构管理 对从事房屋征收评估的评估机构实行市场准入制和动态监管制。市房地产局应当会同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加强对从事房屋征收房地产评估机构的管理,保证评估机构依法、公正从业,确保房屋征收市场评估规范有序。 (一)市房地产局应当向社会公布一批资质高、社会信用好、实力强的房地产评估机构,并与市城乡建委共同组建房屋征收评估机构库。 评估机构应当由被征收人或被征收人代表共同协商选定,协商不成的采取摇号或抽签方式确定;不愿摇号和抽签的,由各区(开发区)房屋征收办公室从评估机构库中随机选择。分类评估的委托费用由征收人承担。 (二)评估机构应当依法、客观、真实地进行房屋征收评估、出具评估报告。评估机构在房屋征收评估活动中有出具虚假评估报告或者其他违法违规行为的,由市地房产局按照规定给予处罚。 (三)房地产评估结果应当现场公示,评估机构应当安排负责评估的注册房地产估价师现场说明解释。 五、其他 (一)本实施意见适用于我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活动。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工作,按现行有关规定执行。 (二)本实施意见自公布之日施行,有效期至2011年12月31日。本意见施行期间,国家、省出台新的政策规定或本市出台新的地方性法规、规章的,按其规定执行。 本实施意见施行之前已批准的拆迁项目,补偿安置和程序仍按原规定执行,但有关部门不得强制拆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