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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银川市政府
【发文字号】 银川市人民政府令第2号
【颁布时间】 2011-04-13
【实施时间】 2011-04-13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54683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银川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银川市公园管理办法》的决定(2011)


  

银川市人民政府令

  (第2号)


  

  《银川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银川市公园管理办法的决定》已经2011年4月6日市政府第73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市长 王儒贵

  

  二〇一一年四月十三日

  


  
银川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银川市公园管理办法》的决定

  


  市人民政府决定对《银川市公园管理办法》作如下修改:

  

  一、第十四条第一款修改为:“公园内设置的商业、服务设施,应当服从公园的规划布局,与公园景观相协调。经营者与公园管理单位签订协议,办理工商营业执照等相关手续后方可经营。”

  

  二、第十六条修改为:“在公园内举办展览、表演、游乐等活动,举办者应当与公园管理单位签订协议,按规定向有关部门办理手续,并由公园管理单位报市园林绿化主管部门备案。举办的活动应当健康、文明。”

  

  三、第二十条第七项修改为:“擅自营火、宿营、游泳;”

  

  四、第二十一条修改为:“违反本办法第十四条第一款规定,未与公园管理单位签订协议并办理工商营业执照等相关手续,擅自在公园内开展经营活动的,由园林绿化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仍不改正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予以取缔,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规定行为的,由公安机关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银川市公园管理办法》根据本决定作相应的修正,重新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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