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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深圳市政府
【发文字号】 深圳市人民政府令第228号
【颁布时间】 2011-04-11
【实施时间】 2011-06-01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54684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3页 深圳市安居型商品房建设和管理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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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销售和产权管理


  第二十一条  安居型商品房销售可以采取现售和预售两种方式。

  

  符合预售管理相关规定的安居型商品房,在申办预售许可证时,市规划国土部门应当征求市住房保障部门的意见。

  

  市规划国土部门批准预售的,应当将安居型商品房预售许可情况,及时书面告知市住房保障部门。建设单位应当在取得预售许可后,及时向市住房保障部门申报安居型商品房房源相关信息。市住房保障部门复核后,应当将其纳入保障性住房销售系统。

  

  第二十二条  购买安居型商品房应当以家庭为单位申请,申请人的配偶、未成年子女列为共同申请人,并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一)申请人、共同申请人均具有本市户籍。

  

  (二)申请人参加本市医疗保险累计缴费5年以上,或者申请人依照《深圳市人才认定办法》经认定为人才且参加本市医疗保险累计缴费3年以上。

  

  (三)申请人、共同申请人在本市未享受过购房优惠政策、在本市未拥有任何形式自有住房、在申请受理日之前5年内未在本市转让过自有住房。

  

  (四)申请人、共同申请人符合国家计划生育政策。

  

  申请人为年满35周岁的单身居民,符合前款规定条件,可以个人名义申请购买一居室安居型商品房。

  

  申请人、共同申请人曾经离婚的,离婚前其原配偶、未成年子女在本市拥有任何形式的自有住房但在离婚后归其原配偶或者未成年子女所有,且离婚时间距申请受理日不满5年的,不得申购安居型商品房。

  

  市政府可以根据实际情况适时调整本条规定的购房条件并向社会公布。

  

  第二十三条  市住房保障部门应当将安居型商品房房源的具体位置、数量、面积、申购对象和条件、轮候规则、受理期间和地点等情况,及时在市政府网站、本部门政府网站公布。

  

  安居型商品房申购轮候规则由市住房保障部门另行制定。

  

  第二十四条  安居型商品房按照下列程序进行申购:

  

  (一)申请人在规定的时间内持身份证向市住房保障部门提交《深圳市安居型商品房申请表》,并提交以下申请材料:

  

  1.申请人、共同申请人的身份证、户籍证明、社会保障卡,已婚人员需提交结婚证,已婚或者未婚但生育、收养过子女的申请人,提供计划生育证明;

  

  2.申请人、共同申请人在本市未拥有任何形式自有住房、未在本市享受过购房优惠政策的声明。

  

  (二)市住房保障部门会同市规划国土、市人力资源保障部门在30个工作日内对申请人、共同申请人享受本市住房优惠政策情况、本市住房情况、缴交医疗保险情况进行核查。相关部门的核查结果应当及时反馈市住房保障部门。

  

  (三)审核合格的,由市住房保障部门在市政府网站、本部门政府网站公示15日。

  

  (四)公示期满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按照安居型商品房申购轮候规则列入轮候册进行轮候,轮候信息应当公开。

  

  (五)轮候到位的申请人在规定的时间到市住房保障部门选择住房后,市住房保障部门向申请人出具审核合格意见,并将审核合格名单抄送市房地产登记机关。

  

  (六)申请人持审核合格意见与建设单位签订安居型商品房买卖合同;买卖合同签订10日内,由建设单位送市住房保障部门备案。

  

  (七)建设单位办理安居型商品房初始登记后,协助申请人办理政策性住房(绿皮)房地产证。

  

  逾期未选房、未签合同的,按规定重新轮候,轮候在后的申请人依次递补。

  

  各类人才提出申请的,还应当提交毕业证、学位证及人才认定文件。

  

  第二十五条  建设单位应当及时公布安居型商品房销售情况。

  

  建设单位为企业的,不得自行出售安居型商品房。自行出售的,市房地产登记机关不得办理该房产的登记手续。

  

  第二十六条  申请人与建设单位签订的买卖合同中,应当明确其设计要求、户型面积、建设标准、产权限制及归属、装修标准、工程质量、违约责任等内容,并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

  

  建设单位违反买卖合同约定的,应当依法承担违约责任。

  

  第二十七条  购房人在取得安居型商品房完全产权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向市住房保障部门申请政府收购该安居型商品房:

  

  (一)需要转让所购安居型商品房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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