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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银川市政府
【发文字号】 银川市人民政府令第2号
【颁布时间】 2011-04-06
【实施时间】 2002-11-06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54686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银川市公园管理办法(2011修正)


  

银川市公园管理办法

  (2011年4月6日市政府第73次常务会议通过)


  第一条  为了加强公园的保护、管理,改善生态环境,美化城市,增进人民身心健康,根据《宁夏回族自治区城市绿化管理条例》、《银川市城市绿化管理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公园是指供公众游览、休憩、观赏,开展科普、文化及锻炼身体等活动,有较完善设施及良好生态环境的绿地和场所,包括综合性公园、动物园、植物园、森林公园等。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城市规划区内公园的管理。

  

  第四条  银川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公园管理工作。各公园设立的公园管理单位,具体负责公园的日常管理。

  

  规划和国土资源、建设、城管、公安、文化、文物、环境保护等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协助做好公园管理工作。

  

  第五条  公园土地不得擅自改作他用。确需改变使用性质的,应当经市园林绿化、规划和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第六条  公园需要进行改造建设的,改造方案应当报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并按有关规定程序报批。

  

  第七条  公园内树木、花草及其他绿化设施,由公园管理单位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进行保护和管理,不得任意砍伐和破坏。公园内的古树名木、文物古迹,由公园管理单位依照有关法律、法规严格保护和管理。

  

  第八条  公园管理单位应当按照相关行业等级质量标准对树木、花草、绿化设施进行养护管理并实现达标。

  

  第九条  公园管理单位应当加强公园内湖泊等水体的保护和管理。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对水体进行围堵、填埋。

  

  第十条  公园内供游览、休憩、观赏的园林建(构)>物或其他设施,由公园管理单位负责维护,不得擅自改变用途。

  

  第十一条  公园管理单位应当建立安全管理制度,设置必要的安全设施和警示标志,维持公园正常秩序,保障游客人身安全。

  

  第十二条  公园管理单位应当加强公园内的卫生管理,保持整洁的卫生环境,并按规定的标准设置卫生设施。

  

  第十三条  公园管理单位及其他单位和个人在公园内不得设置与公园性质无关或产生污染的经营项目,已设置的应当限期整治或取缔。

  

  第十四条  公园内设置的商业、服务设施,应当服从公园的规划布局,与公园景观相协调。经营者与公园管理单位签订协议,办理工商营业执照等相关手续后方可经营。

  

  经营者应当在公园管理单位指定的地点经营,不得擅自改变经营性质、变动经营地点或扩大经营面积。

  

  禁止在公园内兜售物品。

  

  第十五条  公园内各种游乐设施应当按照公园规划统一设置,其技术、安全指标应当达到国家游乐行业有关标准,经营者应当建立检查保养、防范制度,严格执行安全操作规范,预防事故发生。

  

  第十六条  在公园内举办展览、表演、游乐等活动,举办者应当与公园管理单位签订协议,按规定向有关部门办理手续,并由公园管理单位报市园林绿化主管部门备案。举办的活动应当健康、文明。

  

  第十七条  驻在公园内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公园的各项管理制度,服从公园管理单位的统一管理。

  

  第十八条  公园管理单位根据公园的实际情况,在方便游客游园的原则下制定开闭园时间,开展游园业务经营活动。

  

  第十九条  游客应当文明游园,爱护公园绿化和设施,遵守公园的管理规定。

  

  第二十条  公园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携带犬类及其他宠物入园;

  

  (二)翻越围墙、擅自驾(骑)车进入公园;

  

  (三)伤害动物、捕鸟,擅自垂钓、打捞水草;

  

  (四)随地吐痰、倾倒污水、乱丢(堆)杂物、果皮,随地大小便等损害公园环境卫生的行为;

  

  (五)擅自挖土采石、破坏公园地貌,在建(构)>物及各类设施上刻画、涂写,损坏公园设施;

  

  (六)擅自营火、宿营、游泳;

  

  (七)采用喷泉等水景用水洗澡、洗衣、物;

  

  (八)擅自张贴、悬挂广告宣传品;

  

  (九)酗酒、赌博、行乞或算命等封建迷信活动;

  

  (十)在树木上钉栓刻画、攀折花木和任意采摘树叶、花果、践踏草坪;

  

  (十一)破坏水体设施或向水体倾倒垃圾和其他污染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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