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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山东省政府
【颁布时间】 2011-04-29
【实施时间】 2011-04-29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54688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防火期内禁止野外用火的通告


  

  为保护森林资源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森林防火条例》和《山东省森林防火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规定,现就防火期内禁止野外用火的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自通告之日起至2011年6月1日,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森林内或距森林边缘500米范围内从事以下活动:

  

  (一)在坟头烧纸或烧香、燃放烟花爆竹、吸烟、烤火、野炊等;

  

  (二)在农田防护林带及其周边焚烧农作物废弃物料;

  

  (三)携带、使用火种和易燃物品;

  

  (四)其他易引发森林火灾的行为。

  

  二、在林区内从事野营、登山、祭祀、庙会等活动的,应当遵守森林防火的有关规定,并服从森林经营者的防火安全管理。

  

  三、无民事行为能力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进入林区,监护人要履行有效的监护义务,森林经营者要履行好监督管理职责。

  

  四、在森林内或距森林边缘500米范围内修筑工程设施的,应当按照森林防火的要求,建设或配置森林防火设施、设备。

  

  五、在森林内或距森林边缘500米范围进行爆破、勘察和施工等活动,必须由省级林业主管部门授权的森林经营单位批准,并采取防火措施,做好灭火准备工作。

  

  六、林区居民生活用火、进入林区的机动交通工具,要按规定落实相应防火措施。

  

  七、不得破坏或占用森林防火设施、设备。

  

  八、违反以上规定的单位和个人,要根据《森林防火条例》和《山东省森林防火管理规定》的有关规定,进行严肃处理,公职人员一律开除公职;非公职人员一律从重给予经济处罚;对在场不予制止或制止不力的领导干部,一律给予行政处分;对引起森林火灾造成严重后果的,一律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九、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森林火情,应当立即向当地人民政府或公安、林业等有关部门报告。

  

  特此通告。

  

  
山东省人民政府

  

  二〇一一年四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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