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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二)加强公共体育场地设施建设和学校体育场地设施标准化建设,推动各类体育场馆向青少年开放。各县(市)、区政府在规划建设公共体育设施时,要与学校体育设施建设统筹安排、综合利用。要认真执行《国家学校体育卫生条件试行基本标准》和《山东省普通中小学办学条件标准(试行)》,进一步加大学校体育场地设施建设,加大对学校体育器材的投入,重点建设一批面积达标、数量足够、符合标准的各类体育运动场地,着力解决学校无田径场或场地过小、足篮排和乒乓球场地不足等问题,满足青少年体育锻炼需要。到2012年,全市中小学运动场地基本达到标准化建设要求。加强学校体育设施的综合利用,确保在课余时间和节假日向师生开放。积极推动公共体育场馆设施免费或优惠向周边学校和青少年学生开放。 (三)开展好全市中小学生体育竞赛。从2011年起,先期开展足球、篮球、排球、乒乓球、田径、游泳、网球、武术8个项目的比赛。从2012年起,我市所设其它项目的比赛根据实际情况逐步启动,各级各类学校要建立班级联赛制度,推动课外活动和学校业余体育训练的开展,努力形成有利于发现培养人才、符合青少年实际、充满活力的竞赛管理机制。 (四)加强体育教师和教练员队伍建设。各县(市)、区教育、体育部门要加强师资队伍建设,配齐配强体育教师和教练员,重点解决农村学校体育师资队伍薄弱问题。加大体育教师和教练员培训力度,在建设一支高水平、高素质体育教师队伍的基础上,根据个人的特长、爱好和需要,从中培养一批优秀业余训练教练员、裁判员和全民健身辅导员。体育部门要发挥资源优势,定期安排优秀教练员、裁判员、社会体育指导员到各级各类学校指导运动训练、体育竞赛和特色体育项目推广,指导、帮助学校体育教师提高训练水平。教育部门要采取措施调动体育教师的积极性,对长期从事青少年训练工作、潜心培养优秀体育后备人才的各类体育教师,在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培训学习等方面给予政策倾斜。 (五)大力推进体教结合。按照“资源共享、优势互补、责任共担、成果共享”的原则,以深化业余训练制度改革、探索体教结合后备人才培养新模式为切入点,创新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构建层次分明的业余训练网络。各类学校要正确处理普及与提高的关系,积极开展形式多样的课余体育训练,及时发现并有重点地培养优秀体育后备人才。体育部门要开展好青少年体质监测和选材工作,教育部门要支持、配合做好优秀体育特长生的就学、训练等工作。按照“尊重传统、因地制宜、合理布局、统筹协调”的原则,加强省、市体育传统项目学校、业余训练网点学校建设,逐步形成小学、初中、高中纵向衔接、横向贯通的体育后备人才培养训练体系。 (六)加强青少年运动员文化教育工作。教育部门要做好体校学生的文化教育工作。各级体校要保证运动员接受义务教育,不断提高其思想道德素质和文化素质,并将运动员文化学习纳入教练员考核体系。教练员应科学安排训练时间,在抓好训练工作的同时,关心并督促运动员抓好文化学习,切实保障运动员文化学习时间。体校学生升学实行文化课成绩和体育专项成绩综合评价录取。 (七)加强少儿竞技体校建设,不断改善青少年体育训练条件。各县(市)、区要结合本辖区所开展项目的特点,以师资力量雄厚、综合实力强的中小学校为依托,由体育、教育部门共同办学,坚持学训并重的办学理念,加快少儿竞技体校建设。少儿竞技体校小学、初中阶段要按照《少年儿童体育学校管理办法》和《中等体育运动学校设置标准(试行)》纳入九年义务教育序列,享受同级学校同等政策。到2012年底,全面建成县(市)、区两集中(学习、训练)、三集中(学习、训练、住宿)少儿竞技体校。 (八)积极创建并管理好青少年体育俱乐部和青少年体育户外营地。各县(市)、区要积极开发现有体育场馆、学校、体校、公共体育设施资源,为广大青少年参加体育健身活动提供课外体育活动场所。积极创建形式多样的体育俱乐部,组织会员开展丰富多彩、有益于青少年身心健康的活动,广泛吸纳青少年参加体育健身活动。 (九)加大经费投入,完善激励机制。教育部门要保证体育教学和课外体育活动所需经费投入,体育部门要加大对业余训练网点学校在经费和器材上的扶持力度。按照省运会周期,市教育局和市体育局共同举办全市业余训练网点评选活动,对作出突出贡献的业余训练网点学校和体育教师、业余训练教练员、全民健身辅导员,按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 三、加强组织领导,确保各项政策措施落到实处 各县(市)、区政府要高度重视青少年体育工作,强化组织领导,统筹安排部署,确保各项政策措施落到实处。有条件的县(市)区要建立青少年体育工作培养专项资金,推动青少年体育工作深入开展。要加强体校、学校和公共体育设施的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破坏体育场地设施或改变其用途。要坚持正确的舆论导向,大力宣传党的体育政策,普及科学的教育观、人才观、健康观,广泛开展“阳光体育运动”,努力营造青少年体育活动蓬勃开展、竞技体育人才辈出的良好社会环境。 济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o一一年四月二十七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