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接上页] 16.推行准军事化安全生产管理模式。煤矿企业要经常开展不同形式的岗位练兵、技术比武等活动,推行手指口述工作法,规范全矿各岗位的行为动作和作业方法;按要求配齐一线监督员,推行“白国周班组管理法”,进一步加强区队和班组建设;逐步推行准军事化安全生产管理模式,推动作业现场精细化管理。 17.严格执行矿级领导下井带班制度。煤矿矿长(经理)每月下井不得少于10次,生产、安全、机电副矿长和技术负责人每月下井不得少于15次。井下每班必须确保至少有1名矿级领导在现场带班。带班领导要与工人同下同上,做到全程满点,深入采掘工作面,抓安全生产重点环节,督促区队加强现场管理,把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和各项措施细化落实到区队和班组。 18.加快建设完善煤矿井下安全避险“六大系统”。各煤炭企业要严格按照省政府有关要求,结合自身实际,制定“六大系统”建设完善计划,确保按期完成“六大系统”建设各项目标任务。 19.加强煤矿瓦斯和水害综合治理。煤与瓦斯突出矿井瓦斯治理必须坚持区域防突措施先行、局部防突措施补充的原则,以落实保护层开采和大面积预抽煤层瓦斯区域防突措施为重点,严格落实区域和局部两个“四位一体”综合防突措施,严防“三假”(假钻孔进尺、假抽采数据、假消突评价),做到“四不”(不消突、不生产,不评价、不作业,不掘突出头,不采突出面)。煤与瓦斯突出矿井必须经市、县(市、区)有关部门论证,具备瓦斯治理能力后方可进行生产或施工。各类煤矿应当坚持“预测预报、有疑必探、先探后掘、先治后采”的探放水原则,采取防、堵、疏、排、截的综合治理措施。掘进工作面必须实行“先物探,再钻探”的探放水制度,每班探放水记录必须经煤矿主要负责人和跟班矿长签字。 20.严格劳动组织和用工管理。煤矿企业必须严格按照煤炭生产许可证登记能力组织生产,实行科学的劳动定员管理,严格控制入井人数。建立井下人员管理系统,对井下人员实行入井、升井登记制度,适时掌握井下人员情况。严禁超能力、超强度、超定员组织生产。严禁交接班时两班在现场交叉作业。煤矿企业不得将井下采掘工作面和井巷维修作业进行劳务承包,严禁煤矿生产外包,严禁以包代管。 21.强力实施科技兴安。煤矿企业必须制定切实可行的年度新工艺、新技术、新设备和新材料推广应用计划。2011年10月31日以后,新开工的采煤工作面力争实行综采或悬移、滑移支架放顶煤开采工艺;2011年底前,开采薄煤层的矿井要基本实现机械化开采工艺;年设计生产能力30万吨以上的煤矿要推广应用综掘工艺。 22.保障应急救援能力。煤矿企业应当根据国家相关规定设立矿山辅助救护组织,配备救护装备,并与就近的救护队签订救护协议或联合建立矿山救护队,保证事故发生后能得到及时救援。 五、明确工作责任,严格责任追究 23.严格落实安全生产企业主体责任和政府监管主体责任。煤矿企业是安全生产的责任主体,企业法人代表是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各级党委、政府主要负责人是本地区煤矿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人,对本地区煤矿安全生产工作负总责。煤矿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根据《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国务院令第446号)、《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的若干意见》(豫政〔2008〕51号)等有关规定,依照有关程序对负有责任的有关人员,根据事故调查结果,由纪检、监察机关或任免机关给予党政纪处分或组织处理;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郑州市人民政府 二○一一年四月二十七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