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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二)重点抽查(2011年7―10月)。5个专项督查组通过听汇报、看资料、查项目、审账务等方式,对市、区县两级税务部门和房地产企业自查自纠情况进行重点抽查。对搞形式、走过场,自查自纠不力的,责令“补课”。对检查中发现的违纪违法问题,按规定对责任单位和人员予以严肃处理。5个专项督查组于2011年10月25日前形成检查报告报市领导小组。 (三)整改落实(2011年11―12月)。对专项督查中发现的问题,全市各级税务机关要制订整改计划,落实整改责任、措施和时限,及时将税款征收入库,做到整改率100%。要巩固专项检查成果,建立健全房地产税收征管长效机制,形成诚信纳税和依法征收的良好局面。市领导小组于2011年12月20日前将专项检查情况向市政府作专题报告。 六、工作要求 (一)务必高度重视。各级各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加强房地产开发领域税收征管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将其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切实采取有力措施,认真开展此次专项检查,确保政令畅通。 (二)落实工作责任。全市各级税务机关是房地产开发领域税收征管工作的责任主体,主要领导要亲自抓,分管领导具体抓,确保工作落到实处。监察机关要充分发挥组织协调作用,牵头做好专项检查各项工作。市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要密切配合,各司其职,分工负责,形成工作合力。 (三)严肃工作纪律。对措施不力、行动迟缓和效能低下的,对拒不自查、掩盖问题或弄虚作假的,要依纪依法严肃处理。对虽有问题但能主动认识和纠正的,可按有关规定从轻、减轻或免予处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