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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广东省政府
【发文字号】 粤办函[2011]230号
【颁布时间】 2011-04-25
【实施时间】 2011-04-25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54729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法律援助机构基础建设工作的意见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法律援助机构基础建设工作的意见

  (粤办函〔2011〕230号)


  

  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法律援助工作直接为困难群众提供法律服务,是一项重要的民生工程、德政工程。为进一步推动我省法律援助事业深入发展,解决好法律援助工作在队伍、经费、设施等方面存在的困难和问题,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就进一步做好新形势下法律援助机构基础建设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进一步加强法律援助机构和队伍建设

  

  各级政府要结合深化司法体制和工作机制改革,认真贯彻《省委办公厅、省府办公厅转发省司法厅关于加强法律援助工作解决困难群众打官司难问题的意见的通知》(粤办〔2002〕17号)中关于“加强法律援助机构建设,人员依照公务员管理”的精神,规范设置法律援助机构,切实加强法律援助队伍建设。各地司法行政部门和法律援助机构要选派政治素质高、业务能力强的律师和法律工作者充实到法律援助工作队伍中,配齐配强法律援助工作人员。要进一步加强法律援助志愿者队伍建设,发展法律援助志愿服务事业。积极探索以政府购买服务的模式、推广社会工作者的经验做法等,吸引更多的优秀法律人才参与法律援助事业。要进一步加强教育培训力度,不断提高法律援助工作人员的综合素质。对法律援助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组织和个人要给予表彰。

  

  二、进一步加强法律援助经费保障

  

  各级政府要进一步加大法律援助经费保障力度,依法将法律援助办公经费和业务经费特别是办案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并建立法律援助经费动态增长机制,不断扩宽社会捐资渠道。省财政要继续加大对经济欠发达地区基层法律援助工作的扶持力度,推动全省法律援助事业协调发展;要继续加大对死刑二审法律援助案件专项经费的支持力度,逐步建立与死刑二审案件增长和办案补贴增长相适应的经费拨付保障机制。有条件的地方,当地财政也要设立死刑法律援助案件专项经费,确保死刑法律援助案件的辩护质量和效率。各地司法行政部门和法律援助机构要设立法律援助经费专户,坚持专款专用,提高经费使用效能。监察、审计部门要加大对法律援助经费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力度,定期或不定期进行专项检查,严肃查处截留、挪用、挤占法律援助经费的行为。

  

  三、进一步加强法律援助机构基础设施建设

  

  各级政府要将法律援助业务用房、办案设施、办案用车和“12348”法律援助专线等纳入投资建设规划,解决好法律援助机构的基础设施建设问题。法律援助机构要在方便群众往来的地方设立专门接待咨询场所,合理布局接待大厅、律师接访值班室、隐私接访室、调解室、档案室等功能区,完善服务功能,推出更多的便民利民措施,改善无障碍配套服务设施,为残疾人、老年人提供方便。省司法厅要会同省财政、电信部门,对“12348”法律援助服务专线进行统一规划,配置相关设施,拓展和完善“12348”法律援助服务专线功能。

  

  四、进一步加强对法律援助工作的领导和支持

  

  各级政府要把法律援助工作列入议事日程,作为为民办实事的具体工作,不断研究解决法律援助事业发展中的困难和问题。各级司法行政机关要依法履行好自身职责,做好监督管理工作。司法行政机关和法律援助机构要加强与公安、检察院、法院等部门的协调,实现民事诉讼、法律援助与司法救助的衔接,共同做好刑事法律援助工作,尤其要落实死刑二审案件的指定辩护工作。劳动仲裁部门在处理各级法律援助机构组织办理的法律援助案件时,要按照“快立、快调、快审、快结”的原则,优先依法作出处理,尽快解决纠纷。国土、住房和城乡建设、工商、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等部门要为扩大基层法律援助服务网络覆盖范围提供支持和便利。社会团体、高等院校等要利用自身资源积极参与法律援助工作。司法、宣传部门和各类媒体要拓展创新法律援助宣传工作形式,全面加大法律援助宣传力度。社会各界要理解、关心和积极支持、参与法律援助工作,努力形成党委政府重视、有关部门支持、全社会广泛参与的良好局面。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一一年四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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