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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苏州市政府
【发文字号】 苏府办[2011]89号
【颁布时间】 2011-04-21
【实施时间】 2011-05-21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54753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苏州市文化产业示范基地认定命名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接上页]
第十条 申报单位可通过苏州市文广新局网站(http://www.wgj.suzhou.gov.cn)下载《苏州市文化产业示范基地申报表》,如实填写并加盖单位公章,同时需提供以下材料(一式二份):

  (一)示范基地申请报告;

  (二)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三)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近两年审计报告;

  (四)开户银行提供的资信证明;

  (五)示范基地发展规划;

  (六)申报单位认为需要提供的其它材料。

  申报单位提供的材料必须实事求是,如发现有弄虚作假行为的将不予受理,并在此后3年内不得申报。

  第十一条  市文广新局(市文产办)会同有关行业协会对申报单位材料进行审核,组织专家和中介机构对申请单位开展评估、论证、出具评估意见。

  第十二条  市文广新局(市文产办)根据评估意见提交拟认定命名的示范基地名单报市文化产业发展领导小组审定,经公示无异议后(公示期7天),由市政府正式命名。

第四章 组织管理


  第十三条  市文广新局(市文产办)负责组织有关领导和专家指导示范基地建设,组织示范基地交流经验、相互观摩,对示范基地的管理人员开展培训。

  第十四条  各市、区政府(管委会)及相关部门按属地管理原则,加大对示范基地的培育和扶持力度,做好日常指导和服务工作。

  第十五条  示范基地于每年3月底前以书面形式向市文广新局(市文产办)报告上年度示范基地的建设和发展情况。

  第十六条  对已获得认定命名的示范基地,每3年复核一次,届时对照相关规定复核合格的将继续获得其命名,不合格的将取消其命名。

  第十七条  已获得认定命名的示范基地如有下述情况之一,将撤销其命名并在3年内不再受理其申请:

  (一)被发现申报时提供虚假材料或采取其它手段骗取示范基地命名的;

  (二)宣传虚假文化服务、产品信息的;

  (三)损害消费者利益的;

  (四)所生产的文化服务、产品或企业、个人行为对社会造成不良影响的;

  (五)其他应当撤销命名的行为。

  第十八条  已获得认定命名的示范基地,其产权、法人、场地面积若发生变更,应及时将变更情况报告市文广新局(市文产办),并视其变更情况办理相关手续。

  第十九条  涉及示范基地发展的重大事项应及时向市文广新局(市文产办)报告。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市文广新局(市文产办)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三十日后施行。

  

  附件:苏州市文化产业示范基地申报表

  ( 年)

  

  申报企业(盖章) 所在区域:  市、区

  

基地名称

 

所在地址

 

负责人

 

电话

 

手机

 

联系人

 

电话

 

手机

 

e-mail

 

基地

基本

情况

 

申报

企业

基本

情况

 

各市、区

文化产业

主管部门

意见

 

 

(盖章)年月日

各市、区

人民政府

(管委会)

意见

(盖章)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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