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苏州市旅游标准化工作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市、区人民政府,苏州工业园区、苏州高新区、太仓港口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各直属单位: 现将《苏州市旅游标准化工作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一年四月二十一日 苏州市旅游标准化工作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旅游标准化工作的管理,大力推进旅游标准化工作,提升旅游服务质量,规范旅游市场秩序,提高旅游产品市场竞争力,维护旅游经营者和旅游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实施条例》以及全国旅游标准化工作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食、宿、行、游、购、娱等旅游业态涉及旅游标准化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均应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旅游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建立和完善全市旅游业标准体系,组织实施旅游业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组织起草全市旅游业地方标准,指导企业制定标准并组织实施,对标准的实施进行监督管理,业务上接受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 质监、公安、工商、交通、市容市政、园林、宗教、文广新、卫生、商务、物价、环保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做好旅游标准化工作。 第四条 旅游标准化工作是全市标准化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县级市(区)人民政府应将旅游标准化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建立健全标准化工作机构,将制定标准、实施标准和对旅游标准实施的监督等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 第五条 鼓励科研机构、行业协会、院校、企事业单位参加全市旅游标准化工作。 第二章 组织机构和职责 第六条 市人民政府设立市旅游标准化工作领导小组和市旅游标准化工作委员会。 第七条 市旅游标准化工作领导小组统一领导全市范围内的旅游标准化工作。组长由市政府分管市长担任,成员为各市、区人民政府和各有关涉旅行政管理部门的分管领导。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旅游局。 第八条 市旅游标准化工作委员会是从事全市旅游专业领域标准化日常工作和归口管理的技术组织,由旅游专业领域的有关专家组成,在市旅游标准化工作领导小组的领导下开展业务工作。日常工作由市旅游标准化工作委员会秘书处承担。 第九条 各市、区应成立相应的旅游标准化组织,明确专(兼)职人员负责日常工作。 第十条 市旅游标准化工作领导小组的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标准化法律、法规、方针、政策和旅游业国家标准、行业标准; (二)负责审定全市旅游标准化工作的发展规划、年度计划、实施办法; (三)负责组建市旅游标准化组织机构,确定市旅游标准化工作委员会的换届、调整等事项; (四)负责旅游业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在全市范围内的宣传贯彻和监督实施; (五)协调市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审查、上报、发布全市旅游业省级地方标准; (六)负责地方标准、企业标准的贯彻实施和监督检查; (七)参与、配合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项目的制订、修订工作; (八)指导领导小组成员单位、旅游企业和相关单位建立旅游标准化工作机构,开展标准化工作; (九)负责全市旅游标准化工作的总结推广和表彰奖励工作; (十)承办上级旅游标准化工作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标准化工作。 第十一条 市旅游标准化工作委员会的主要职责: (一)根据国家有关法规政策,结合全市旅游业的实际,及时向市旅游标准化工作领导小组提出旅游标准化工作的建议; (二)分析研究旅游专业领域标准化需求,提出编制全市旅游业地方标准体系、标准化发展规划、年度计划建议; (三)组织全市旅游业省级地方标准的立项、制订、修订、技术审查和报批等业务工作,负责标准项目计划的落实、检查和监督; (四)做好申报地方旅游标准的推荐和旅游专业领域标准的复审工作; (五)做好旅游标准宣贯、培训、经验交流和技术咨询服务工作; (六)开展旅游标准化工作的调研,及时向市旅游标准化工作领导小组报告有关情况; (七)做好全市旅游标准化工作的区域交流与合作,承担本专业领域的区域标准化工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