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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发文字号】 粤建市函[2011]222号
【颁布时间】 2011-04-21
【实施时间】 2011-04-21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54755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规范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机构认定有关问题的通知


  

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规范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机构认定有关问题的通知

  (粤建市函〔2011〕222号)


  

  各地级以上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委),佛山市顺德区国土城建和水利局,各有关单位:

  

  为规范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机构认定工作,保证施工图审查质量,现将施工图审查设计文件机构认定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继续实行审查机构总量控制。遵循审图机构的数量与地区建设规模相适应的原则,全省现有的审查机构可以满足现阶段施工图审查工作的要求,今后我省原则上不再批准新的施工图审查机构。

  

  二、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机构,应当在该机构认定书有效期届满30日前向我厅提出延续申请。逾期不申请延续的,其认定书有效期届满后自动失效。

  

  三、关于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机构注册人员的考核

  

  1、鉴于建设部2010年4月1日已开展注册公用设备工程师、注册电气工程师、注册化工工程师等专业的注册工作。自2011年4月1日起,首次申请或升级、增项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机构认定,考核岩土、公用设备、电气等专业注册人员的注册执业资格。

  

  2、根据我省勘察设计注册人员队伍现状,以及勘察设计单位资质重新就位对注册人员的需求,已经取得审查资质的审查机构,在2011年12月31日前申请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机构延续的,可暂不考核岩土、公用设备、电气专业注册人员,但认定书有效期为1年。

  

  3、2012年1月1日起,所有注册工程师自启动注册之日起,即对该专业注册人员的注册执业资格进行考核。

  

  
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二〇一一年四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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