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所在位置:法邦网 > 法律法规 > 法规浏览

管理我的法规库

哇,我可以拥有自己的法规库!

法规提交

如果您发现我们没有收录到的法规,您可以在此提交。提交后我们会即时把它收录上,感谢您参与维护我们共同的法规库。
【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成都市政府
【发文字号】 成办发[2011]54号
【颁布时间】 2011-04-20
【实施时间】 2011-04-20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54767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2011年成都市行政效能建设和政务公开工作要点的通知


  

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2011年成都市行政效能建设和政务公开工作要点的通知

  (成办发〔2011〕54号)


  

  各区(市)县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2011年成都市行政效能建设和政务公开工作要点》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各区(市)县政府、市政府各部门要建立健全工作机制,明确责任分工,采取有效措施,确保各项工作任务的落实,努力推进我市行政效能建设和政务公开工作再上新台阶。

  

  
二○一一年四月二十日

  


  
2011年成都市行政效能建设和政务公开工作要点

  


  2011年全市行政效能建设和政务公开工作要紧紧围绕市委、市政府中心工作,按照经济市场化、管理民主化、社会公平化要求,以促进政府行政权力公开为目标,以提升行政效能为重点,以电子政务建设为手段,深入推进政务公开,深化规范化服务型政府建设,为我市深入实施城乡统筹、“四位一体”科学发展总体战略,加快建设世界现代田园城市创造更加优质、高效的政务环境。

  一、全面清理行政审批前置事项

  全面清理行政审批项目的前置审查事项和审查条件,重点减少和规范投资建设项目审批前置审查行为,对没有法律、法规依据的前置审查事项和审查条件原则上都要取消,对确需保留的,须经法制部门进行合法性审查并报市政府同意后方可保留。对保留继续实施的行政审批前置审查事项,要全面优化办事流程,简化办事手续,明确办理时限和服务标准,切实提高办事效率。规范行政审批前置中介服务执业行为。从事行政审批前置服务的中介机构应当将服务职责、业务范围、办理程序和时限、服务规范、收费标准等内容予以公示;对取得相应资质并依法登记设立的中介机构,建立相应的信息资源库,按照服务类别、资质等级分类并依据收费标准、完成时限等因素排序,供行政审批相对人选择,促进公开、公平竞争。

  牵头单位:市政府效能办(市政务公开办)、市发改委、市法制办、市工商局。

  责任单位:各区(市)县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

  二、完善精简行政权力事项长效机制

  按照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和政府职能转变要求,进一步减少行政管制。对已经取消、调整的行政权力事项,加强后续监管,防止反弹或变相反弹,切实减少政府对微观经济和社会事务的干预,为经济社会发展创造更加宽松的政务环境。

  牵头单位:市法制办。

  责任单位:各区(市)县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三、探索推进基层重大公共建设项目决策公开

  充分借鉴村级公共服务和社会管理改革、农村新型基层治理机制建设的做法,开展群众广泛参与的乡镇(街道)重大公共建设项目民主决策、民主监督和民主评议试点。

  牵头单位:市政府效能办(市政务公开办)。

  责任单位:有关区(市)县政府。

  四、建设公民信息管理系统

  建立以身份证号码为标识,集居住、婚育、就业、纳税、信用、社会保险等信息于一体的公民信息管理系统,2011年12月31日前试运行。

  牵头单位:市政府效能办(市政务公开办)。

  责任单位:各区(市)县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

  五、推进基层公开综合服务平台建设

  完善基层公开和服务框架体系及内容要素,实现基层公开和服务标准内容更全面、分类更科学。明确乡镇(街道)、村(社区)办事服务事项清单,强化在线办理功能,结合代办机制提升基层办事服务实效。综合利用基层现有网络资源,在全市推广基层公开综合服务平台,争取2011年内覆盖率达50%。依托基层公开综合服务平台,促进村级公共服务和社会管理民主机制不断深化,探索建立城市社区民主决策、民主监督、民主评议机制。

  牵头单位:市政府效能办(市政务公开办)、市统筹委。

  责任单位:各区(市)县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

  六、完善网上政务大厅建设

  完善网上政务大厅管理机制,进一步明确责任,做到网上政务大厅公开的信息及时更新、提供的服务及时便捷。完善网上政务大厅功能,进一步推进行政审批事项网上办理。完善网上政务大厅在线即时咨询系统,完善专人值守制度,确保在线即时咨询的及时响应。开发网上收费系统,对网上审批项目通过网上银行、手机银行等网上支付方式进行收费。统筹推进实体政务中心与网上政务大厅的有效结合,努力实现网上政务大厅办理审批事项和政务审批服务平台互通。
此法规有错误,我来纠正。请点击在此 提交错误内容或者您纠正的内容!
回到顶部

相关法规

查看更多
法规搜索:
法律法规  Copyright ©2007-2019 Fabao365.com 版权所有
|
京ICP备10210683号
|
京公网安备11010802013176号
|
客服电话:158112866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