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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各地房地产主管部门和国土资源、物价、税务等部门要加强协调,密切配合,严格执行《商品房销售明码标价规定》,坚持一套房一标价,并明确公示代收代办收费和物业服务收费,禁止价外收费。要加大监督检查力度,整顿规范房地产市场秩序,及时发现和依法查处违法开发、违规销售等行为。对定价过高、随意涨价的楼盘和企业要重点督查,进行诫勉谈话,并公开曝光。对严重违法违规企业,国土资源部门限制其参与土地招拍挂活动,金融机构不得发放新开发项目贷款,房地产主管部门依法注销资质证书。 六、注重舆论引导,努力营造房地产市场调控工作良好氛围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要建立完善房地产市场信息发布制度,提高商品住房交易透明度。自治区有关部门要在媒体上定期公布五个地级城市的商品住房价格涨幅,接受社会监督。新闻媒体要科学、准确、深入解读国家和自治区的政策措施,加大对稳定房价和住房保障工作的宣传力度,防止虚假信息或不负责任的猜测、评论误导消费预期。对制造、散布虚假消息的,依法追究有关当事人的责任。 二〇一一年四月十九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