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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江苏省物价局
【发文字号】 苏价费[2011]134号
【颁布时间】 2011-04-18
【实施时间】 2011-04-18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54795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江苏省物价局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治理和规范企业纳税环节相关收费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江苏省物价局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治理和规范企业纳税环节相关收费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苏价费[2011]134号)


  

  各市县物价局(发改委、发改局):

  

  现将《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治理和规范纳税环节相关收费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11]432号)转发给你们,并就我省有关贯彻事项通知如下,请一并组织贯彻落实。

  

  一、取消省物价局苏价费函[2003]96号文件关于在销售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专用设备时向初始用户按每台收取的培训费(含各种资料费和上岗证书费等)。

  

  二、降低省物价局苏价费[2008]188号文件关于利用主机共享服务系统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收取的服务费项目标准,改按每户每月收费50-80元,具体金额由纳税人与税务事务所协商一致后确认。税务中介其他服务收费项目标准仍按省物价局苏价费[2008]188号文件执行。

  

  三、进一步规范管理税务普通发票工本费。税务普通发票工本费纳入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实行全省统一定价。待省国家税务局、省地方税务局实行税务普通发票印制价格招投标后,省物价局将会同省财政厅按照税务普通发票印制中标价加适当费用,重新制定税务普通发票工本费,进一步降低偏高的工本费收费标准。

  

  四、各地要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发改价格[2011]432号和省物价局、省财政厅苏价费函[2010]52号、[2011]14号文件规定,对涉及企业纳税环节相关收费和税务发票工本费执行情况,进行一次全面清理规范工作。取消不合法、不符合规定的收费,降低过高的收费标准,切实规范税务发票制发、税务中介服务收费行为。

  

  各省辖市局要将清理规范工作总结书面(或电子版)在5月20日前,报送省局收费管理处,以便及时汇总上报国家发展改革委。

  

  附件: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治理和规范纳税环节相关收费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11]432号)(略)

  

  
二0一一年四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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