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所在位置:法邦网 > 法律法规 > 法规浏览

管理我的法规库

哇,我可以拥有自己的法规库!

法规提交

如果您发现我们没有收录到的法规,您可以在此提交。提交后我们会即时把它收录上,感谢您参与维护我们共同的法规库。
【法规名称】 
【发文字号】 京建发[2011]164号
【颁布时间】 2011-04-18
【实施时间】 2011-04-18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54799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调整部分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动态核查工作分工的通知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调整部分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动态核查工作分工的通知

  (京建发〔2011〕164号)


  

  各区县住房城乡建设委,各有关单位:

  

  为了进一步加强企业资质动态管理,切实提高重点行业的批后监管质量,根据工作需要,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决定将工程造价咨询单位、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劳务分包企业和预拌商品混凝土企业的资质动态核查工作由建筑业管理处分别调整为由北京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处、北京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公室、北京市建筑业管理服务中心、北京市建筑节能与建筑材料管理办公室承担,具体职责如下:

  

  一、建筑业管理处

  

  1、定期召开会商会议,研究行业管理问题。

  

  2、负责对核查单位进行资质动态核查培训,帮助核查人员熟悉掌握核查规定、标准、程序和要求。

  

  3、根据核查结果及意见,对被核查企业资质进行行政处理。涉及行政处罚的,移交北京市建设工程安全质量监督总站处理。

  

  4、建立监督检查制度,对核查单位进行指导、监督、检查,发现不当行为的,及时予以纠正。

  

  5、会同监察处,建立核查工作廉政风险防范机制,加强廉政监督,推动核查单位落实廉政责任。

  

  二、北京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处

  

  1、制定造价咨询单位资质动态核查年度计划。

  

  2、按年度计划对全市工程造价咨询单位开展日常资质动态核查工作,涉及企业资质处理的报建筑业管理处。

  

  3、负责外地来京承揽业务的造价咨询单位备案管理,并将备案情况按月报送建筑业管理处。

  

  4、负责在京设立分支机构的外地造价咨询单位备案管理,并将备案情况按月报送建筑业管理处。

  

  5、因投诉、举报或其他原因需要对工程造价咨询单位进行资质动态核查的,负责具体核查工作,涉及企业资质处理的报建筑业管理处。

  

  6、工程造价咨询单位在新申请资质或申请资质升级、延续时,负责对工程造价咨询单位相关情况进行核查,并将核查结果报建筑业管理处。

  

  7、负责总结资质动态核查工作中发现的问题,并提出制定或者完善相关政策文件的建议。

  

  8、加强廉政风险教育,落实廉政责任,确保核查人员廉洁自律。

  

  三、北京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公室

  

  1、制定工程招标代理机构资质动态核查年度计划。

  

  2、按年度计划对全市工程招标代理机构开展日常资质动态核查工作,涉及企业资质处理的报建筑业管理处。

  

  3、因投诉、举报或其他原因需要对工程招标代理机构进行资质动态核查的,负责具体资质动态核查工作,并提出处理意见报建筑业管理处。

  

  4、招标代理机构在新申请资格或申请资格升级、延续时,负责对工程招标代理机构相关情况进行核查,并将核查结果报建筑业管理处。

  

  5、负责总结资质动态核查工作中发现的问题,并提出制定或者完善相关政策文件的建议。

  

  6、加强廉政风险教育,落实廉政责任,确保核查人员廉洁自律。

  

  四、北京市建筑业管理服务中心

  

  1、制定劳务分包企业资质动态核查年度计划。

  

  2、按年度计划对劳务分包企业开展日常资质动态核查工作,涉及企业资质处理的报建筑业管理处。

  

  3、因投诉、举报或其他原因需要对劳务分包企业进行资质动态核查的,负责具体核查工作,涉及企业资质处理的报建筑业管理处。

  

  4、负责总结资质动态核查工作中发现的问题,并提出制定或者完善相关政策文件的建议。

  

  5、加强廉政风险教育,落实廉政责任,确保核查人员廉洁自律。

  

  五、北京市建筑节能与建筑材料管理办公室

  

  1、制定预拌商品混凝土企业(含分站)资质动态核查年度计划。

  

  2、按年度计划对预拌商品混凝土企业(含分站)开展日常资质动态核查工作,涉及企业资质处理的报建筑业管理处。

  

  3、因投诉、举报或其他原因需要对预拌商品混凝土企业(含分站)进行资质动态核查的,负责具体资质动态核查工作,并提出处理意见报建筑业管理处。

  

  4、负责总结资质动态核查工作中发现的问题,并提出制定或者完善修改相关政策文件的建议。

  

  5、加强廉政风险教育,落实廉政责任,确保核查人员廉洁自律。

  

  特此通知。

  

  
二○一一年四月十八日

  


  

  
  
  
  
此法规有错误,我来纠正。请点击在此 提交错误内容或者您纠正的内容!
回到顶部

相关法规

查看更多
法规搜索:
法律法规  Copyright ©2007-2019 Fabao365.com 版权所有
|
京ICP备10210683号
|
京公网安备11010802013176号
|
客服电话:158112866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