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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重庆市政府
【发文字号】 渝府[2011]33号
【颁布时间】 2011-04-16
【实施时间】 2011-04-16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54806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双桥区城乡总体规划的批复

[接上页]


  七、切实改善城乡人居环境。要坚持以人为本,创建宜居环境。统筹安排关系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教育、医疗、文化、体育等城乡公共服务设施的规划布局和建设,逐步实现公共服务在城乡间的均衡化。要将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和中低价位、中小户型普通商品住房的建设目标纳入近期建设规划,确保城镇廉租住房和公共租赁住房用地的分期供给规模、区位布局和相关资金投入。根据城乡的实际需要与可能,稳步推进城镇和农村危旧房改造,改善农村人居环境,提高城乡居住和生活质量。

  

  八、重视风貌特色和历史文化保护。要统筹旧城的保护、改造和新城的发展,妥善处理历史文化遗产保护与城乡发展建设的关系。要加强对历史文化资源、土地资源、水资源、森林资源、风景名胜资源等城乡各类自然人文资源的保护和利用,严格管理,防止破坏资源的行为发生。要根据空间管制的要求将全区分为禁止建设区、限制建设区和适宜建设区并严格管理。

  

  九、严格实施《总体规划》。《总体规划》是双桥区城乡发展、建设和管理的基本依据,各类涉及城乡发展和建设的规划以及规划区内的一切建设活动都必须符合《总体规划》的要求。双桥区人民政府要根据经批准的《总体规划》,及时组织编制下层次规划,指导建设实施,并结合土地利用规划和年度计划以及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合理确定实施《总体规划》的重点和建设时序。区级规划管理权不得分解下放。双桥区人民政府要组织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和镇人民政府,依照有关法律法规根据各自职责对城乡建设用地和建设活动实行严格的规划管理,要组织有关部门依法开展相关活动,保障总体规划的实施。要依法公布《总体规划》,加强《总体规划》的宣传,加强公众和社会监督,提高全社会遵守规划的意识,通过全社会的共同努力,把双桥区规划好、建设好、管理好。

  

  双桥区人民政府要根据本批复精神,认真组织实施《总体规划》,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改变。市规划局要加强对《总体规划》实施工作的指导、监督和检查。

  

  
二○一一年四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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